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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6:40

关于印发《劳作裁定托付署理人暂行规则》的告诉
【发文号】粤劳仲[2003]8号各市、县、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为保护劳作裁定威望,标准法令服务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劳作争议,实在保证劳作争议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作裁定托付署理人暂行规则》印发你们,请仔细遵照履行。履行中的状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公室反应。
附件:《劳作裁定托付署理人暂行规则》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劳作裁定托付署理人暂行规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劳作争议,标准劳作裁定托付署理人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办案规矩》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当事人托付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的,由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署理人资历进行检查。第三条员工当事人托付并特别授权署理人参与裁定活动的,除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同意的以外,自己仍应出庭参与裁定庭审。第四条当事人能够托付一至二名署理人参与劳作裁定活动。托付别人参与劳作裁定的,当事人必须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交有托付人签名或盖章的托付书,托付书应当清晰托付事项和权限。
授权托付书仅写“全权署理”而无详细授权的,署理人无权代为供认、抛弃、改变裁定恳求,进行宽和,恳求和承受调停。第五条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托付书送交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署理人的署理权限发作改变或被免除署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奉告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应告诉对方当事人。第六条当事人能够托付下列人员作为署理人:(一)律师;(二)当事人的近亲属;(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许所在单位引荐的人;(四)有正当理由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答应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约束民事行为能力或答应能危害被署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不适协作署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作裁定署理人。第七条当事人托付律师作为署理人的,署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裁定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第八条当事人托付近亲属为署理人的,应供给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第九条当事人托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引荐人为署理人的,应供给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第十条有正当理由经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答应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景象之一:
(一)取得了法令工作资历证或律师资历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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