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5:44山西省农业机械开展中心文件
晋农机科字[2001]4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方法
(试行)》的告诉
各市(地)、县农机局:
现将《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方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履行中有何定见,请及时反映。
附件: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方法(试行)
二OO一年十月十二日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方法》和相关法令、法规及规章规则,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依法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装备专人(2—3人),担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作业。
第三条 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的责任:
(一) 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进行调查、调理、处理;
(二) 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疑问需求进行检测判定的,应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判定安排在授权规模内进行质量判定检测;对的确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 向农业机械产品用户供给质量咨询服务,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电话或投诉接待日;
(四) 对危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撑受害者提起诉讼,经过群众媒体给予揭穿、批判;
(五) 就有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定见或主张。
第四条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应树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公示其服务规模、作业程序好作业内容,并装备专职岗位人员,拟定岗位责任,依法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作业。
第五条 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酷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作业,了解当地首要农业机械产品的功能情况;了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的有关法令、法规,以及当地首要农业机械产品适用的产品规范;
(二)具有中专(高中)或适当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农业机械管理作业2年以上,具有必定的安排能力好政治水平;
(四)作风正派、毋忝厥职、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五)经专门训练,由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查核合格,获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规模凡个人、联户或团体安排购买的、用于乡村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用灌溉及乡村运送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农业机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