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4:40
请求人因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求人劳作争议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统辖权贰言。
请求事项:
恳求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案号(2009)双桥民初字第10号]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吊销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于2008年11月5日做出的津劳裁定字[2008]第562号判决的申述恳求,因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无统辖权,并将本案移交于有统辖权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7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求人劳作争议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统辖问题,提出贰言,请求人以为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统辖。理由如下:
1,依据有关法令的规则劳作争议案子是由劳作合同签署地,劳作者作业地,劳作争议案子侵权地才有统辖权。(请求人与劳作裁定被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劳作争议均发作在天津市北辰区)
2,依据便利员工的准则确认劳作争议统辖权,劳作者是弱势群体异地审理会给劳作者加大诉讼本钱使劳作者难以承受,在有劳作者的人证物证等依据均发作在天津市异地审理劳作者也难以供给,还有本案劳作者是天津市人也作业生活在天津市许多天津市地方性法规福利待遇等和河北省是不一样的,以上几点如异地审理势必会影响司法公正也是违反人大会议精神的。
部分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一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统辖本区域内发作的劳作争议。劳作争议由劳作合同实行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作合同实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的,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权.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依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裁定判决有下列景象之一,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吊销判决: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作部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统辖规模的复函
(劳部发〔1995〕209号)
北京市劳作局:
你局《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统辖规模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38号)收悉。经研讨,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局赞同,现函复如下:
《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十八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处理”,首要是为了便利员工向裁定委员会申述。你局请示中所述员工系北京市居民,其薪酬联系在上海市,争议两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定并实行劳作合同,依据便利员工的准则,对该类争议的统辖问题,能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按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由合同签定地或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准则,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也能够由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有关裁定条款中约好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部分: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含劳作部)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施行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心法规)
请求事项:
恳求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案号(2009)双桥民初字第10号]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吊销天津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于2008年11月5日做出的津劳裁定字[2008]第562号判决的申述恳求,因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无统辖权,并将本案移交于有统辖权的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7日收到贵院已受理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求人劳作争议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统辖问题,提出贰言,请求人以为本案应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统辖。理由如下:
1,依据有关法令的规则劳作争议案子是由劳作合同签署地,劳作者作业地,劳作争议案子侵权地才有统辖权。(请求人与劳作裁定被诉人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劳作争议均发作在天津市北辰区)
2,依据便利员工的准则确认劳作争议统辖权,劳作者是弱势群体异地审理会给劳作者加大诉讼本钱使劳作者难以承受,在有劳作者的人证物证等依据均发作在天津市异地审理劳作者也难以供给,还有本案劳作者是天津市人也作业生活在天津市许多天津市地方性法规福利待遇等和河北省是不一样的,以上几点如异地审理势必会影响司法公正也是违反人大会议精神的。
部分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一条: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担任统辖本区域内发作的劳作争议。劳作争议由劳作合同实行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两边当事人分别向劳作合同实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的,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权.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依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则的裁定判决有下列景象之一,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吊销判决: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作部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统辖规模的复函
(劳部发〔1995〕209号)
北京市劳作局:
你局《关于劳作争议案子统辖规模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38号)收悉。经研讨,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局赞同,现函复如下:
《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十八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的企业与员工不在同一个裁定委员会统辖区域的,由员工当事人薪酬联系所在地的裁定委员会处理”,首要是为了便利员工向裁定委员会申述。你局请示中所述员工系北京市居民,其薪酬联系在上海市,争议两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定并实行劳作合同,依据便利员工的准则,对该类争议的统辖问题,能够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按因实行合同发作的胶葛由合同签定地或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的准则,由劳作合同实行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也能够由劳作联系两边当事人在劳作合同有关裁定条款中约好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部分: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含劳作部)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施行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心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