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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本单位门口摔死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16:15
[案情]
2012年2月16日清晨6:30时,原告农秀英的老公王世超在被告东阳纸业公司的门口因疲劳过度忽然倒地,经医院现场抢救无效逝世。医院确诊为:猝死。死者生前系被告东阳纸业公司的门卫员工,与被告签定有劳动合同。事发后,原告依据劳动法向人事和社会保障部分提出对死者进行工伤确定恳求。该部分确定王世超忽然倒地猝死为:视同工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东阳纸业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未果,遂向法院申述,恳求被告付出经济补偿金172690元。
[不合]
此案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原告的老公王世超逝世不归于工伤,被告不该付出经济补偿金。理由:王世超的逝世时刻是2012年2月16日6:30时,并且是猝死,既不是在作业时刻,也不在作业场地,所以,王世超的逝世不归于工伤,原告不该得到经济补偿金。
二、原告的老公王世超逝世归于工伤,被告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
理由:王世超在公司的工种是门卫,实施三班倒作业制,其逝世时刻正好是其当班时刻,其在公司门口跌倒逝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死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本案中,应当确定王世超的逝世为视同工伤。因原告的老公王世超在被告东阳纸业公司作业期间工伤逝世,被告依法应当付出原告经济补偿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有关规则,原告取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90318元。因原告原告作为死者王世超的爱人,其已年满55周岁,且无生活来源,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有关规则,原告还应当取得抚恤金82372元,上述两项经济补偿金合计172690元。
[审判]
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用了第二种处理意见。近来,该院依法判定被告向原告付出经济补偿金合计172690元。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判定已发作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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