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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礼物不能认定为彩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9:25
彩礼是一种社会风俗,不是一个法令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说明确规则彩礼在必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准则,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退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送礼行为是不能认定为彩礼的。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十条规则了彩礼在必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准则。在司法解说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则显然是依据我国村庄普遍存在的彩礼风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退让。
依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两边爱情期间男方为披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两边或其近亲属在一起消费中由男方付出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讨取资产、骗得资产的行为。
司法解说规则彩礼予以在必定条件下返还
关于挂号成婚之前给付的彩礼,挂号成婚之后,仍可返还的,最高法在《解说(二)》第十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
(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则,应当以两边离婚为条件。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产业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赞同承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能够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产业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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