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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房同案不同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6:04

同地同案不同判
本年1月25日,《人民法院报》一起刊载了市二中院和海淀法院审理的两件同类个案,相同是在北京,相同是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但判定成果却彻底不同。这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及其助理罗敏感到疑问。杨律师说,“两个案子的定性成果竟然是相反的。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怎么得到保证?”
在杨律师署理的同类案子中,相同存在着这样同案不同判的状况:
案子1 婚前按揭房是个人财产
马先生于2003年7月与李女士处理了结婚挂号。因为李女士是北京户口,契合相关条件,因而她在结婚前3个月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付出了20%的首付款后,向银行处理了按揭借款。婚后的“月供”简直都是马先生拿自己工资收入付出的。
2007年9月夫妻俩拿到了房子产权证,可是2008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承认该套房产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将该套房子确定为李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只将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即10万元,判定由李女士担任偿还给马先生。
案子2 婚前按揭房是一起财产
彭先生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一套房子,付出了40%首付款,余下房款处理了个人房子按揭借款。婚后,彭先生获得了该房子一切权证书,夫妻俩以两边劳动收入偿还房子借款和担负家庭生活开销。后来因为两边性格不合到法院申述离婚。彭先生以为该房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与妻子无关。
法院将该房子判归女方一切,在扣除彭某的婚前个人首付后,按房子的商场价值补偿给彭先生一半。
原因
适用不同法令断案
杨晓林律师说,法院对上述两起案情简直相同的案子,一个适用《合同法》,以为签订合同后获得悉数债款,物权为天然转化,不动产品权挂号仅为行政手法罢了;另一个则适用《婚姻法》和《物权法》的规则,确定不动产品权的发生应以挂号为收效要件,婚后获得的物权理应为夫妻一起财产,然后作出了两份彻底不同的判定。
争议
法令圈存在3种观念
观念1婚前按揭购房是一方个人财产
婚前按揭购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爱人一方参加清偿借款,并不改动该房子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离婚时髦未偿还的借款为一方的个人债款,对夫妻一起财产还贷部分,返还一半给爱人一方。
观念2婚前按揭购房是夫妻一起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处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付出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一起财产还贷,假如婚后获得房子一切权的,不管挂号于一方仍是两边名下,均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一起财产进行切割。关于一方婚前付出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借款,作为夫妻一起债款,由两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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