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5:59
刑事再审程序是发现现已收效的判定、判定在实践供认或法令适用方面呈现过错时的专门纠错准则。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效果,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丧命损坏效果。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现状
在刑事审判中, 因为刑事案子的复杂性和司法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刑事审判活动要遭到证明规矩、诉讼期限等各种客观条件的约束,现已收效的刑事裁判存在过错是难以防止的。收效裁判发作过错的刑事案子即为刑事错案,其不只会发作极大的社会危害,还会对司法公信力形成丧命损伤。为了弱化刑事错案的消极影响,刑事司法准则能做的便是密织法网,除了防备以尽或许下降错案的发作之外,还有必要树立健全错案的纠错机制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从逻辑上来讲,一同刑事错案的纠错进程应该是这样的:发作--发现--纠正。根据我国法令规则,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刑事再审程序,都具有纠错的功用。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纠错机制的中心部分和关键所在,其首要功用便是发现并纠正存在过错收效裁判的案子。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起承载着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功用,关于保证人权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缓正义有着重要含义。
二、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用失灵的原因
作为发现并纠正过错收效裁判案子的一种纠错机制,刑事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用缘何失灵?笔者以为,其首要原因是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存在以下缺陷: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辅导准则过于片面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坚持“脚踏实地、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辅导准则。树立刑事再审程序的意图便是为了纠正错案,完成案子的实体实在,所以,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作任何约束,不只没有区别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且没有对再审的次数作出约束,只需发现了刑事审判中有过错,任何时候都能够发动刑事再审程序。能够说,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关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效果。可是,片面强调刑事再审程序的纠错功用,必定会使裁判的确定性、稳定性、法的安定性等诉讼法的基本准则遭到严峻危害,一起也使被告人面临随时被追诉的风险,这与当时坚持程序正义和人权保证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相违背。
(二)刑事再审程序发动主体的缺陷
在我国,司法机关自动发现刑事错案并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是法定的错案纠错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清晰规则:“各级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假如发现在供认实践上或许在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公民法院对各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上级公民法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提审或许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最高公民检察院对各级公民法院己经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上级公民检察院对下级公民法院己经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公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由法院和检察院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是刑事纠错的中心机制。可是实践上,由司法机关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以纠正刑事错案,往往纠错效果并不抱负。从我国近几年的刑事错案纠错状况来看,刑事错案能够得到纠正并不是根据刑事再审程序中司法机关自动的自我纠错,而是依托“命运的眷顾”( 被害人复生或真凶呈现)或“价值沉重的被告人申述”。
1、法院缺少自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动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则,法院有权自动提起刑事再审纠正刑事错案,这好像扩展了再审的途径,有利于纠错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自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进行自我纠错。首要,根据已公正审判的思想惯性影响,在案子的收效判定供认今后,原审法院往往坚定地以为,刑事公诉案子现现已过侦办、申述、审判程序;刑事自诉案子的受理审判也是慎之又慎;部分案子还经过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终审判定,故不相信会存在过错。其次,根据错案职责追查和国家赔偿准则以及内部绩效考核等实践利益考虑,原审法院怠于自动发现和纠正存在过错的收效裁判案子。再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提审或指令再审时,还无法脱节法院全体利益、案子请示汇报准则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特殊关系的不妥影响。例如上级法院为了维护法院的全体形象,往往不愿意发动刑事再审纠正下级法院的过错;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汇报准则,会使上级法院成为案子的真实裁判者,这也会影响上级法院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自己”过错的积极性。总的来说,法院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错在实践中存在难以逃避的妨碍,形成法院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缺少动力。
2、检察机关不能正确行使刑事再审抗诉权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来看,检察机关发现过错收效裁判的案子时,有权提起再审抗诉,法院不论查看成果怎么都有必要发动刑事再审纠错。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再审抗诉权暴露出体系上的坏处。首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其人物既是监督机关,又是控诉机关, 这种人物冲突很难让检察机关既正的确行控诉功用,又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从实践视点动身,检察机关更多的是站在维护被害人的态度,其自动提起的再审抗诉往往都是针对不利于被告人的状况,成果或许导致对被告人再审加刑。其次,当自动发现刑事错案时,检察机关往往与法院交流处理。因为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再次,检察机关接到在押服刑被告人的刑事申述时,往往不自动或及时进行查询核实,搜集有关根据,然后影响了其刑事抗诉权的行使。
(三)当事人申述引起刑事再审难
从现在司法实践看,刑事错案的发现首要依赖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述,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经过申述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在实践中往往好不简单。《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能够向公民法院或许公民检察院提出申述。”,第242条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院应当从头审判……”这表明,申述只能作为司法机关发现错案的资料来历,不会必定导致发动刑事再审,是否发动再审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查看。因为查看申述的程序并无法令规则,司法机关对申述的处理带有稠密的行政化颜色。实践中刑事再审申述案子的数量居高不下,但只需极少数申述案子能够顺畅进入刑事再审程序,而经过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的数量更是微乎其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申述不注重或是疲于敷衍使得我国刑事司法纠错机制为此陷入困境。正因如此,赵作海才在申述一次后对此失掉决心,在长达11年的服刑时间里挑选了仔细“改造”以争夺弛刑,而抛弃了申述、上访等改动收效裁判的尽力。
(四)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作出了准则性的规则:经过对各种恳求再审资料的仔细查看,发现“己收效的裁判在供认实践或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即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选用“确有过错”的规范。笔者以为,该规则尽管充沛反映出刑事再审的价值取向是纠错,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规范是纠正过错,但仍存在如下缺陷:1、刑事再审发动理由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确有过错”没有清晰的判别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随意发动再审或回绝发动再审的现象十分遍及,危害了收效裁判的威望性和稳定性,而司法威望缺失现象的发作又反过来加剧了群众对审判质量的信任危机,导致“错案”越来越多,再审变得越来越被迫,失掉了程序设计之初的原本含义。 2、将“确有过错”作为再审的发动条件,简单形成先定后审的怪圈。已收效的裁判是否确有过错,只需经过刑事再审程序审理后才有定论,假如再审审理后维持原判,那么将与审理之前所以为的“确有过错”的理由自相对立。3、刑事再审发动理由选用“确有过错”的规范,还会导致当事人申述的存有合理置疑的刑事错案很难发动刑事再审程序,因为司法机关在查看当事人的申述时,能够以收效裁判不是“确有过错”为由恣意驳回当事人的申述。
三、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用的重塑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运转中存在的许多坏处,使刑事再审程序发现和纠正错案的功用遭受阻止,因而,亟需对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予以变革和完善,以走出当时依托被害人复生或真凶被捕才干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刑事错案的怪圈。
(一)树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辅导准则
“脚踏实地、有错必纠”是一种十分夸姣的司法理念,但对司法实践来说,既不适宜,也不或许。咱们应当将其与程序正义、人权保证、一事不再理准则等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相结合,在刑事再审程序中树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辅导准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纳客观规范,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准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厉约束,准则上不予纠正。” 详细来说,应当包含如下内容:榜首,关于因根据不足、达不到确信无疑证明规范的“有罪被确以为无罪”的实践供认过错,应当遵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准则,不能将其视为应当予以纠正的刑事错案。准则上,被告人都受一事不再理和制止两层风险准则的维护,不得经过再审掠夺此项合法权益。第二,关于法令适用中的“此罪被确以为彼罪”、“重罪被确以为轻罪”和“轻罪被确以为重罪”的过错,也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和一事不再理准则,一般不将其视为刑事错案,不该发动刑事再审程序。但如下两种景象破例:一是存在作伪证状况的;二是法官贪污腐化。假如供认存在上述两种状况之一,而且对原裁判有本质影响,能够发动再审程序。
(二)法院不宜自动发动刑事再审
在我国,法院有权自动发现存在过错收效裁判的案子,并自行发动刑事再审程序进行纠错。从司法基本原理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来讲,法院依职权发动刑事再审都是不可行的。
首要,“不告不睬”、“控审别离”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原理,法院作为刑事再审程序的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自动的,要想使它举动,就得推进它。向它揭发一个违法案子,它就赏罚违法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查看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说。可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查询非法行为和纠察实践。” 一起,法院假如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需求法院自动去发现原收效裁判是否确有过错,而要发现原裁判是否确有过错,就有必要对原裁判所触及的有关实践自动进行查询与侦办,只需这样,才干供认是否发动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法院明显不享有刑事侦办权,因而,法院自动发现错案发动刑事再审,违背现代诉讼原理。其次,赋予法院自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发动权的立法初衷是好的,可是实践运转中会呈现困难。刑事诉讼法规则“各级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收效裁判发现在供认实践或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可是,收效裁判作出前,案子一般均现已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除非发现的确充沛的根据,不然要让原审法院改动原收效裁判是比较困难的。更何况,即便发现确有过错,想要其供认并纠正自己的过错,也绝非易事。而最高公民法院和上级公民法院一般不会自动全面查看下级法院已收效裁判的案子是否确有过错,仅经过例行一般性的复查或查看作业很难发现错案。即便发现了错案,也往往会从维护法院系统的社会形象动身,不容易提审或指令再审。总的来说,法院自身不简单发现自己的过错,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也不简单供认和纠正自己的过错,这使得法院自行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存在妨碍。最终,比较域外首要国家的刑事再审准则,都没有法院能够依职权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的规则。综上,法院不宜自动发动刑事再审,法院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应当以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和当事人的再审恳求为条件。
(三)约束检察机关的刑事再审抗诉权
纠错或促进纠错并不仅仅当事人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令监督机关相同负有自动纠错的责任。因而,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再审抗诉能够直接发动刑事再审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有利于错案的纠正。可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多是站在被害人的态度提起刑事再审抗诉,而疏忽了被告人的人权保证问题。因而,为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再审抗诉权作出合理约束。笔者以为,检察机关随时能够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抗诉,而且不加任何约束;检察机关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抗诉则要作出必要约束。比方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判定,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应在作出收效判定的两年内提出;被告人服刑在押的,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只能以被告人未履行结束的刑期为限,且只能抗诉一次。
(四)树立当事人刑事再审恳求准则
最早以为案子错判、具有激烈纠错希望的往往仅仅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够说,被告人的申述是推进刑事错案纠正的强壮力气。所以,应当为被告人的申述供给规范化的途径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错案发现之功用。因为申述与刑事再审存在严峻脱节,被告人很难经过申述及时有用的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因而,应当把申述归入诉讼程序,使之诉讼化, 有用保证当事人的纠错权力。
大陆法系国家已树立有完好的恳求再审程序,成为当事人经过诉讼程序完成对过错收效裁判予以法令救助的重要途径。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规则了当事人再审恳求准则。从法令体系的统一性和实践实践需求动身,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树立当事人再审恳求准则。刑事再审恳求是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刑事裁判提出书面要求,恳求检察机关抗诉或法院从头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再审恳求与刑事申述是不同的,它是一种具有法令拘束力的诉讼行为,只需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恳求,查看再审恳求就成为一种诉讼活动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受理和查看恳求有必要严厉按照法令规则进行,不能对再审恳求置之不理、敷衍塞责,这将有助于司法机关经过当事人的申述及时发现刑事错案。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乱用再审恳求权,刑事诉讼法能够规则当事人提出再审恳求的条件和期限,以使刑事再审恳求准则化、规范化。
(五)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
怎么在现有司法资源有限的状况下,防止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有用地纠正,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很重要。笔者以为,首要,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要清晰详细,易于司法适用。其次,要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动身,将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清晰区别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这种规则也是域外各国的遍及做法。在我国,有学者以为:“凡存在以下景象之一,致使原判在实践供认、法令适用上确有过错的,均能够提起有利于被判定人的再审:1、发现原收效裁判所根据的什物根据系假造、变造,或许原审所根据的言词根据经查验为不实在或许是采纳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不具有可采性。2、同一案子实践,发现新的违法人,足以证明原判有罪人为无辜的。3、据以科罪量刑的根据未到达法令规则的证明规范的,即根据不的确充沛。4、发现新根据,与证明原裁判实践的根据存在严峻对立的。5、适用法令上的过错,首要指违背刑法关于违法构成的规则、违背追诉期限及量刑违背刑法规则的。6、司法作业人员在处理该案子进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不利于被判定人的再审理由应当严厉限于:1、严峻违法漏判的,即原判根据不足判为无罪,后来发现新的根据证明原被判无罪的人的的确施了严峻违法的。2、因为以下两种景象导致错判无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司法作业人员在处理案子进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被判定人勾结证人、判定人作伪证、虚伪判定的。” 笔者赞同此观念。最终,关于当事人再审恳求的理由应当以收效裁判或许存在过错为规范,只需当事人能够对原审判定据以供认的根据链条提出合理置疑,打破根据链条定论的唯一性,即可发动刑事再审,防止先定后审,以更及时的经过当事人的申述发现错案并有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
结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的,它或许使得当事人现已不可逆的遭受了人身危害。几十年的岁月、情感、声誉与形象不是几十万或几百万的金钱能够赔得回来的。可是,关于整个国家的法治来说或许还来得及。在还当事人一个说法、一点补偿的一起,也是为完成刑事司法公正、社会公正正义做出一点尽力。司法、法令、法治自身都不是意图,公正与正义才是意图。有些正义尽管缓不济急,可是它必定不能缺席。正如《美国八大冤假错案研讨》一书的作者柯特勒所言:“假如一种社会准则只允许人们沉醉于自己的长处,而不让人们研讨和揭露议论其缺陷和问题,一朝一夕,这个准则就会死板,就或许导致崩溃;反之,才干前进,才有生命力。唯此,才干让法治前进而孜求公正缓正义。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效果,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丧命损坏效果。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现状
在刑事审判中, 因为刑事案子的复杂性和司法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刑事审判活动要遭到证明规矩、诉讼期限等各种客观条件的约束,现已收效的刑事裁判存在过错是难以防止的。收效裁判发作过错的刑事案子即为刑事错案,其不只会发作极大的社会危害,还会对司法公信力形成丧命损伤。为了弱化刑事错案的消极影响,刑事司法准则能做的便是密织法网,除了防备以尽或许下降错案的发作之外,还有必要树立健全错案的纠错机制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案。从逻辑上来讲,一同刑事错案的纠错进程应该是这样的:发作--发现--纠正。根据我国法令规则,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刑事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刑事再审程序,都具有纠错的功用。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刑事审判纠错机制的中心部分和关键所在,其首要功用便是发现并纠正存在过错收效裁判的案子。在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一起承载着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功用,关于保证人权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缓正义有着重要含义。
二、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用失灵的原因
作为发现并纠正过错收效裁判案子的一种纠错机制,刑事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用缘何失灵?笔者以为,其首要原因是我国现行刑事再审程序存在以下缺陷: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辅导准则过于片面
一直以来,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坚持“脚踏实地、有错必纠、不枉不纵”的辅导准则。树立刑事再审程序的意图便是为了纠正错案,完成案子的实体实在,所以,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作任何约束,不只没有区别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且没有对再审的次数作出约束,只需发现了刑事审判中有过错,任何时候都能够发动刑事再审程序。能够说,这一诉讼理念从总体上说是正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关于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积极效果。可是,片面强调刑事再审程序的纠错功用,必定会使裁判的确定性、稳定性、法的安定性等诉讼法的基本准则遭到严峻危害,一起也使被告人面临随时被追诉的风险,这与当时坚持程序正义和人权保证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相违背。
(二)刑事再审程序发动主体的缺陷
在我国,司法机关自动发现刑事错案并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是法定的错案纠错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清晰规则:“各级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假如发现在供认实践上或许在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公民法院对各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上级公民法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提审或许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最高公民检察院对各级公民法院己经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上级公民检察院对下级公民法院己经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和判定,假如发现确有过错,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公民法院提出抗诉。”可见,由法院和检察院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是刑事纠错的中心机制。可是实践上,由司法机关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以纠正刑事错案,往往纠错效果并不抱负。从我国近几年的刑事错案纠错状况来看,刑事错案能够得到纠正并不是根据刑事再审程序中司法机关自动的自我纠错,而是依托“命运的眷顾”( 被害人复生或真凶呈现)或“价值沉重的被告人申述”。
1、法院缺少自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的动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则,法院有权自动提起刑事再审纠正刑事错案,这好像扩展了再审的途径,有利于纠错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自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进行自我纠错。首要,根据已公正审判的思想惯性影响,在案子的收效判定供认今后,原审法院往往坚定地以为,刑事公诉案子现现已过侦办、申述、审判程序;刑事自诉案子的受理审判也是慎之又慎;部分案子还经过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了终审判定,故不相信会存在过错。其次,根据错案职责追查和国家赔偿准则以及内部绩效考核等实践利益考虑,原审法院怠于自动发现和纠正存在过错的收效裁判案子。再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提审或指令再审时,还无法脱节法院全体利益、案子请示汇报准则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特殊关系的不妥影响。例如上级法院为了维护法院的全体形象,往往不愿意发动刑事再审纠正下级法院的过错;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请示汇报准则,会使上级法院成为案子的真实裁判者,这也会影响上级法院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自己”过错的积极性。总的来说,法院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错在实践中存在难以逃避的妨碍,形成法院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缺少动力。
2、检察机关不能正确行使刑事再审抗诉权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来看,检察机关发现过错收效裁判的案子时,有权提起再审抗诉,法院不论查看成果怎么都有必要发动刑事再审纠错。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再审抗诉权暴露出体系上的坏处。首要,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其人物既是监督机关,又是控诉机关, 这种人物冲突很难让检察机关既正的确行控诉功用,又维护被告人的利益,从实践视点动身,检察机关更多的是站在维护被害人的态度,其自动提起的再审抗诉往往都是针对不利于被告人的状况,成果或许导致对被告人再审加刑。其次,当自动发现刑事错案时,检察机关往往与法院交流处理。因为利益共同体的存在,导致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再次,检察机关接到在押服刑被告人的刑事申述时,往往不自动或及时进行查询核实,搜集有关根据,然后影响了其刑事抗诉权的行使。
(三)当事人申述引起刑事再审难
从现在司法实践看,刑事错案的发现首要依赖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述,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经过申述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在实践中往往好不简单。《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能够向公民法院或许公民检察院提出申述。”,第242条规则“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述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院应当从头审判……”这表明,申述只能作为司法机关发现错案的资料来历,不会必定导致发动刑事再审,是否发动再审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查看。因为查看申述的程序并无法令规则,司法机关对申述的处理带有稠密的行政化颜色。实践中刑事再审申述案子的数量居高不下,但只需极少数申述案子能够顺畅进入刑事再审程序,而经过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的数量更是微乎其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申述不注重或是疲于敷衍使得我国刑事司法纠错机制为此陷入困境。正因如此,赵作海才在申述一次后对此失掉决心,在长达11年的服刑时间里挑选了仔细“改造”以争夺弛刑,而抛弃了申述、上访等改动收效裁判的尽力。
(四)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不合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作出了准则性的规则:经过对各种恳求再审资料的仔细查看,发现“己收效的裁判在供认实践或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即对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选用“确有过错”的规范。笔者以为,该规则尽管充沛反映出刑事再审的价值取向是纠错,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规范是纠正过错,但仍存在如下缺陷:1、刑事再审发动理由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确有过错”没有清晰的判别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法官随意发动再审或回绝发动再审的现象十分遍及,危害了收效裁判的威望性和稳定性,而司法威望缺失现象的发作又反过来加剧了群众对审判质量的信任危机,导致“错案”越来越多,再审变得越来越被迫,失掉了程序设计之初的原本含义。 2、将“确有过错”作为再审的发动条件,简单形成先定后审的怪圈。已收效的裁判是否确有过错,只需经过刑事再审程序审理后才有定论,假如再审审理后维持原判,那么将与审理之前所以为的“确有过错”的理由自相对立。3、刑事再审发动理由选用“确有过错”的规范,还会导致当事人申述的存有合理置疑的刑事错案很难发动刑事再审程序,因为司法机关在查看当事人的申述时,能够以收效裁判不是“确有过错”为由恣意驳回当事人的申述。
三、刑事再审程序错案纠错功用的重塑
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运转中存在的许多坏处,使刑事再审程序发现和纠正错案的功用遭受阻止,因而,亟需对现行刑事再审程序予以变革和完善,以走出当时依托被害人复生或真凶被捕才干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刑事错案的怪圈。
(一)树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辅导准则
“脚踏实地、有错必纠”是一种十分夸姣的司法理念,但对司法实践来说,既不适宜,也不或许。咱们应当将其与程序正义、人权保证、一事不再理准则等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相结合,在刑事再审程序中树立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再审辅导准则,即“在错案纠正方面,对有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采纳客观规范,坚持‘有错必纠’,而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错案纠正,应该根据一事不再理准则和既判力理论进行严厉约束,准则上不予纠正。” 详细来说,应当包含如下内容:榜首,关于因根据不足、达不到确信无疑证明规范的“有罪被确以为无罪”的实践供认过错,应当遵循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准则,不能将其视为应当予以纠正的刑事错案。准则上,被告人都受一事不再理和制止两层风险准则的维护,不得经过再审掠夺此项合法权益。第二,关于法令适用中的“此罪被确以为彼罪”、“重罪被确以为轻罪”和“轻罪被确以为重罪”的过错,也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和一事不再理准则,一般不将其视为刑事错案,不该发动刑事再审程序。但如下两种景象破例:一是存在作伪证状况的;二是法官贪污腐化。假如供认存在上述两种状况之一,而且对原裁判有本质影响,能够发动再审程序。
(二)法院不宜自动发动刑事再审
在我国,法院有权自动发现存在过错收效裁判的案子,并自行发动刑事再审程序进行纠错。从司法基本原理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来讲,法院依职权发动刑事再审都是不可行的。
首要,“不告不睬”、“控审别离”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原理,法院作为刑事再审程序的裁判者,应当保持中立。“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自动的,要想使它举动,就得推进它。向它揭发一个违法案子,它就赏罚违法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查看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说。可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查询非法行为和纠察实践。” 一起,法院假如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需求法院自动去发现原收效裁判是否确有过错,而要发现原裁判是否确有过错,就有必要对原裁判所触及的有关实践自动进行查询与侦办,只需这样,才干供认是否发动刑事再审程序。在我国,法院明显不享有刑事侦办权,因而,法院自动发现错案发动刑事再审,违背现代诉讼原理。其次,赋予法院自动提起刑事再审程序发动权的立法初衷是好的,可是实践运转中会呈现困难。刑事诉讼法规则“各级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收效裁判发现在供认实践或适用法令上确有过错,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可是,收效裁判作出前,案子一般均现已过该院审判委员会评论、决议,除非发现的确充沛的根据,不然要让原审法院改动原收效裁判是比较困难的。更何况,即便发现确有过错,想要其供认并纠正自己的过错,也绝非易事。而最高公民法院和上级公民法院一般不会自动全面查看下级法院已收效裁判的案子是否确有过错,仅经过例行一般性的复查或查看作业很难发现错案。即便发现了错案,也往往会从维护法院系统的社会形象动身,不容易提审或指令再审。总的来说,法院自身不简单发现自己的过错,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也不简单供认和纠正自己的过错,这使得法院自行提起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存在妨碍。最终,比较域外首要国家的刑事再审准则,都没有法院能够依职权自动发动刑事再审的规则。综上,法院不宜自动发动刑事再审,法院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应当以检察机关的再审抗诉和当事人的再审恳求为条件。
(三)约束检察机关的刑事再审抗诉权
纠错或促进纠错并不仅仅当事人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法令监督机关相同负有自动纠错的责任。因而,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再审抗诉能够直接发动刑事再审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也有利于错案的纠正。可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多是站在被害人的态度提起刑事再审抗诉,而疏忽了被告人的人权保证问题。因而,为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检察机关的刑事再审抗诉权作出合理约束。笔者以为,检察机关随时能够提起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抗诉,而且不加任何约束;检察机关提起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抗诉则要作出必要约束。比方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判定,检察机关再审抗诉的,应在作出收效判定的两年内提出;被告人服刑在押的,检察机关提起再审抗诉,只能以被告人未履行结束的刑期为限,且只能抗诉一次。
(四)树立当事人刑事再审恳求准则
最早以为案子错判、具有激烈纠错希望的往往仅仅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能够说,被告人的申述是推进刑事错案纠正的强壮力气。所以,应当为被告人的申述供给规范化的途径以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错案发现之功用。因为申述与刑事再审存在严峻脱节,被告人很难经过申述及时有用的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因而,应当把申述归入诉讼程序,使之诉讼化, 有用保证当事人的纠错权力。
大陆法系国家已树立有完好的恳求再审程序,成为当事人经过诉讼程序完成对过错收效裁判予以法令救助的重要途径。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规则了当事人再审恳求准则。从法令体系的统一性和实践实践需求动身,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树立当事人再审恳求准则。刑事再审恳求是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刑事裁判提出书面要求,恳求检察机关抗诉或法院从头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再审恳求与刑事申述是不同的,它是一种具有法令拘束力的诉讼行为,只需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恳求,查看再审恳求就成为一种诉讼活动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受理和查看恳求有必要严厉按照法令规则进行,不能对再审恳求置之不理、敷衍塞责,这将有助于司法机关经过当事人的申述及时发现刑事错案。当然为了防止当事人乱用再审恳求权,刑事诉讼法能够规则当事人提出再审恳求的条件和期限,以使刑事再审恳求准则化、规范化。
(五)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
怎么在现有司法资源有限的状况下,防止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有用地纠正,完善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很重要。笔者以为,首要,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要清晰详细,易于司法适用。其次,要从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动身,将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理由清晰区别为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这种规则也是域外各国的遍及做法。在我国,有学者以为:“凡存在以下景象之一,致使原判在实践供认、法令适用上确有过错的,均能够提起有利于被判定人的再审:1、发现原收效裁判所根据的什物根据系假造、变造,或许原审所根据的言词根据经查验为不实在或许是采纳刑讯等非法手段获得的,不具有可采性。2、同一案子实践,发现新的违法人,足以证明原判有罪人为无辜的。3、据以科罪量刑的根据未到达法令规则的证明规范的,即根据不的确充沛。4、发现新根据,与证明原裁判实践的根据存在严峻对立的。5、适用法令上的过错,首要指违背刑法关于违法构成的规则、违背追诉期限及量刑违背刑法规则的。6、司法作业人员在处理该案子进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不利于被判定人的再审理由应当严厉限于:1、严峻违法漏判的,即原判根据不足判为无罪,后来发现新的根据证明原被判无罪的人的的确施了严峻违法的。2、因为以下两种景象导致错判无罪、重罪轻判、量刑畸轻的:司法作业人员在处理案子进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被判定人勾结证人、判定人作伪证、虚伪判定的。” 笔者赞同此观念。最终,关于当事人再审恳求的理由应当以收效裁判或许存在过错为规范,只需当事人能够对原审判定据以供认的根据链条提出合理置疑,打破根据链条定论的唯一性,即可发动刑事再审,防止先定后审,以更及时的经过当事人的申述发现错案并有用发动刑事再审程序纠正错案。
结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的,它或许使得当事人现已不可逆的遭受了人身危害。几十年的岁月、情感、声誉与形象不是几十万或几百万的金钱能够赔得回来的。可是,关于整个国家的法治来说或许还来得及。在还当事人一个说法、一点补偿的一起,也是为完成刑事司法公正、社会公正正义做出一点尽力。司法、法令、法治自身都不是意图,公正与正义才是意图。有些正义尽管缓不济急,可是它必定不能缺席。正如《美国八大冤假错案研讨》一书的作者柯特勒所言:“假如一种社会准则只允许人们沉醉于自己的长处,而不让人们研讨和揭露议论其缺陷和问题,一朝一夕,这个准则就会死板,就或许导致崩溃;反之,才干前进,才有生命力。唯此,才干让法治前进而孜求公正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