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04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6:41发布部分: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山东省作业病防治法令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过依据2004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批改〈山东省水路交通办理法令〉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议》批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操控和消除作业损害,防治作业病,保护劳作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法令。第二条本法令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作业损害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构成劳作联系从事有害作业的劳作者。第三条作业病防治作业实施防备为主的政策,遵从防治结合、综合办理的准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作业病防治作业的领导,在拟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时,统筹安排作业病防治作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作业病防治科学研究和技能开发,鼓舞推广应用保护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新技能、新设备、新工艺,约束并逐渐筛选作业损害严峻的出产工艺和技能。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作业病防治监督办理作业。方案、建造、劳作保证、经济办理等有关行政办理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协同卫生行政部分做好作业病防治作业。第六条各级工会安排依法对作业病防治作业实施群众监督并提出定见和主张,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劳作者享有下列作业卫生权力:(一)承受作业卫生常识训练;(二)取得作业病防备和医治;(三)对违背本法令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指控;(四)在作业场所作业损害要素浓度或许强度超越国家卫生标准而未采纳办理办法又无必要的个别防护办法的时分,有权回绝操作;(五)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应当恪守作业卫生准则,增强作业损害防护认识,严格执行作业卫生操作规程。第二章 防备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树立作业卫生办理准则,拟定作业卫生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卫生责任制,并树立相应的办理安排或专(兼)职人员,详细承当作业病防治作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运用先进技能或许采纳有用办理办法改进劳作条件,保证作业场所作业损害要素浓度或许强度契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条触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能改造和技能引进项目(以下总称建造项目),应当契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其作业卫生防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入出产和运用。触及有害作业的建造项目立项时,建造单位有必要一起提交作业损害预点评陈述;该建造项目的规划和竣工,有必要经卫生行政部分进行作业卫生检查和检验,并进行作业损害操控作用点评。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场所有必要装备必要的作业卫生防护设备。易发作急性作业损害事端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装备有用的应急防备设备和救助用品,并树立应急救援安排。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卫生防护设备进行经常性保护、检修,定时检测防护作用,保证正常运用;未经卫生行政部分同意,不得私行撤除或许停止运用。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作者供给必要的契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辅导和监督其正确运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存在作业损害的作业搬运给没有作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一起,有必要将作业过程中存在的作业损害及其结果照实奉告劳作者。劳作合同有必要一起附有作业损害有关阐明。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树立作业卫生档案,记载出产工艺流程及作业损害要素影响劳作者身体健康的有关材料。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必要安排劳作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时作业卫生常识训练。劳作者经训练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