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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04:09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了债款人代位权准则,债款人为了保全自己完成债款,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归于债款人的权力。这儿的债款人通常是指与债款人有直接相关的人,而确保人不能是债款债款联系中的债款人自己,可是,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确保合同,自然是债款人的债款人。问题是,确保合同中的确保人是否归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款人,或许说,契合法定景象时债款人能否对确保人的债款人(次债款人)行使代位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中对此问题没有作出规则,而在司法实践中时常会遇到这个问题。依据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则,确保分为连带职责确保与一般确保。当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时没有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当债款人要求连带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时,此刻的确保人便是债款人的债款人,也便是说,债款人能够对连带职责确保人的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在一般确保职责的景象下,一般确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便是说,一般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同胶葛未经审判或许裁定,并就债款人的产业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行债款前,一般确保人对债款人能够回绝承当确保职责。这样看来,在一般确保职责景象下,债款人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不能直接要求一般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一般确保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能够阻却拖延职责的发作,因而,债款人不能对一般确保人的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可见,一般确保人能够扫除在债款人代位权诉讼中的债款人之外。
综上,能够得出如下定论:连带确保人归于债款人代位权诉讼中的债款人,而一般确保人不归于债款人代位权诉讼中的债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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