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有自动续延期限单位是否仍需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7:18
合同约好有主动续延期限单位是否仍需付双倍薪酬
法令回答
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是,劳作合同中有主动续延期限的条款,单位是否还需要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2条的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
(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此外,法定连续的景象还包含以下几种:
(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22条的规则约好的服务期没有到期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二)底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许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作合同期限主动延伸,延伸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许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没有实行的劳作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作合同期限主动延伸至任期期满。可是,任职期间个人严峻过错或许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外;
(三)员工洽谈代表在任期内劳作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作合同至任期届满。员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上述所罗列的几种景象都是“法定连续”的景象,即法令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期限连续至上述景象消失时停止。本案中,劳务公司与张某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到期主动顺延并不归于上述条款所规则的任何一种景象。
那么,劳作合同中约好续延合同期限的条款是否有用?《合同法》中答应合同两边自在约好条款,包含主动续签。虽然劳作合同订约两边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位置大多数是不平等的,可是劳作合同亦归于合同的一种,只需劳作合同约好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对两边就均有约束力。
终究,裁定委确定张某与劳务公司续延期限条款有用,驳回了张某的裁定恳求。
用人单位在拟定劳作合一起能够约好主动续延条款,用以防止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未及时签定劳作合同而付出双倍薪酬的法令危险,但值得注意的是,主动连续条款仅仅躲避双倍薪酬的一种手法,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点而言,主张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既防止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作合同管理作业懈怠引发劳作争议,一起也削减无书面劳作合同引发的劳作争议。
详细事例
张某2009年1月8日与某劳务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张某被差遣至某公司作业,职位为行政主管,每月薪酬6000元,差遣期限为2年,差遣期限届满,如用工单位无异议,差遣期限主动延伸一个差遣期限,或根据用工单位的告诉。如续延差遣期限超越本合同期限,则两边一致同意本合同主动连续至差遣期限届满。2011年1月8日,张某与劳务公司续订了2年期限的劳作合同。2013年1月8日,劳作合同期满,张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被劳务公司回绝,张某遂以劳务公司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为因为4月5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随后,张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要求劳务公司付出2013年1月8日至4月5日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
法令回答
本案触及的法令问题是,劳作合同中有主动续延期限的条款,单位是否还需要付出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2条的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
(一)从事触摸作业病损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作业健康检查,或许疑似作业病病人在确诊或许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作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被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此外,法定连续的景象还包含以下几种:
(一)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法》第22条的规则约好的服务期没有到期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二)底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许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作合同期限主动延伸,延伸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许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没有实行的劳作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作合同期限主动延伸至任期期满。可是,任职期间个人严峻过错或许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外;
(三)员工洽谈代表在任期内劳作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作合同至任期届满。员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上述所罗列的几种景象都是“法定连续”的景象,即法令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期限连续至上述景象消失时停止。本案中,劳务公司与张某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到期主动顺延并不归于上述条款所规则的任何一种景象。
那么,劳作合同中约好续延合同期限的条款是否有用?《合同法》中答应合同两边自在约好条款,包含主动续签。虽然劳作合同订约两边是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位置大多数是不平等的,可是劳作合同亦归于合同的一种,只需劳作合同约好不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对两边就均有约束力。
终究,裁定委确定张某与劳务公司续延期限条款有用,驳回了张某的裁定恳求。
用人单位在拟定劳作合一起能够约好主动续延条款,用以防止劳作合同期限届满未及时签定劳作合同而付出双倍薪酬的法令危险,但值得注意的是,主动连续条款仅仅躲避双倍薪酬的一种手法,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点而言,主张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作合同,既防止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作合同管理作业懈怠引发劳作争议,一起也削减无书面劳作合同引发的劳作争议。
详细事例
张某2009年1月8日与某劳务公司签定了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张某被差遣至某公司作业,职位为行政主管,每月薪酬6000元,差遣期限为2年,差遣期限届满,如用工单位无异议,差遣期限主动延伸一个差遣期限,或根据用工单位的告诉。如续延差遣期限超越本合同期限,则两边一致同意本合同主动连续至差遣期限届满。2011年1月8日,张某与劳务公司续订了2年期限的劳作合同。2013年1月8日,劳作合同期满,张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被劳务公司回绝,张某遂以劳务公司未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为因为4月5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随后,张某向当地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申述,要求劳务公司付出2013年1月8日至4月5日期间未签定劳作合同的双倍薪酬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