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判断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9:16跟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咱们越来越多地接触到电子依据,怎么判别电子依据的实在性是确定案子现实的一大难点。例如,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结的一同劳作争方案子中,判别电子邮件的真伪是此案的要害。原告王女士原是吉列(我国)投资有限公司人事司理,因违背作业程序被公司解雇。但王女士以为:关于人事司理的作业流程,公司无清晰的规章制度。为了证明王女士明知公司人事司理的作业程序,公司提交了从1998年10月13日至上一年10月27日王女士在作业中发送和接纳的多份电子邮件打印件。为了证明这些电子邮件的实在性,被告还向法院提交了由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电子邮件书证定见书》。该《定见书》承认了被告提交给法院的电子邮件打印件的实在性。浦东新区法院采信了公安局的《定见书》,以为被告提交的电子邮件的实在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 规范,予以确定,并在归纳确定其他依据的基础上,一审判决王女士败诉。此案引起了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广泛的重视,其间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能否适用“高度盖然性” 规范来判别电子依据的实在性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2001)中清晰了判别依据实在性的“高度盖然性”规范。其间第72条第一款规矩:“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依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许提出的相反依据不足以辩驳的,人民法院能够承认其证明力。”第73条规矩:“两边当事人对同一现实别离举出相反的依据,但都没有满足的依据否定对方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子状况,判别一方供给依据的证明力是否显着大于另一方供给依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依据予以承认。因依据的证明力无法判别导致争议现实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矩作出裁判。”别的,该司法解释第22条还规矩:查询人员能够查询搜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因而电子依据应归于视听资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依据若干问题规矩》(2002)第64条也规矩:“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许显现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造状况或实在性经对方当事人承认,或许以公证等其他有用方法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平等的证明效能。”然后承认电子依据在诉讼中的合法位置。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判别电子依据的实在性也应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规范。
一、判别依据实在性的“高度盖然性”规范的内在及理论依据
规范是一种“规范”,盖然性是一种可能性,民事诉讼中判别依据实在性的“高度盖然性”规范是指:在民事案子中,依据为实在的可能性显着大于其不实在的可能性,则能够确定该依据是实在的。“高度盖然性”是判别依据实在性的最低规范。例如,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的一同劳作争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的要求,劳作争方案子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依据是指纹考勤体系的电子记载,该记载证明在曩昔的一年中,申述人谢生(化名)有80次迟到,其间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但谢生对此依据的实在性提出了置疑。对该电子依据实在性确定就成为本案子审理中的焦点。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被申述单位)不可能修正原始记载的证明。而现实上使用专用软件,到西安公司总部的开发渠道上有可能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正,但网络公司修正原始数据的可能性很小。最终,仲裁员确定该电子依据的实在性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规范,能够确定该依据是实在的,然后对该电子依据予以采信。依据网络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矩》,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归于严峻违纪,就能够对员工进行处理。所以支撑了网络公司定见,驳回了谢生的恳求。建立“高度盖然性”的判别依据实在性的规范,有助于法官在对依据的实在性没有确凿掌握的状况下进行裁判,避免了优柔寡断而导致的延迟诉讼或回绝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