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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行业的印花版权侵权纠纷中侵权印花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的应诉策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15:19
【摘要】印染职业高度集中在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这5省产能占了全国的90%以上,仅浙江一省的产能就占了50%以上。因而,近年来在这五个印染大省内,印花版权人与印花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之间发作“印花版权侵权胶葛”,也就尤为杰出。出售者、出产者接到印花版权人的申述状后,能够从哪几方面进行应对?
《我国印染职业的现状与开展》显现,2010年1-11月,浙江、江苏、山东、广东和福建等东滨海五省产值497.91亿米,占全国总产值的92.10%。其间,浙江省314.88亿米,同比增加13.64%,浙江省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58.24%,比重进一步加大。江苏省56.00亿米,同比增加10.01%。广东省52.94亿米,同比增加14.87%。山东省39.21亿米,同比增加7.70%。福建省34.89亿米,同比增加18.30%[1]。
《2012-2016年中国印染职业现状查询及未来开展趋势剖析陈述》显现,2011年1-12月,全国印染布的产值达593亿米,同比增加6.67%。从各省市的产值来看,2011年1-12月,浙江省印染布的产值达362亿米,同比增加7.90%,占全国总产值的61.12%。紧随其后的是广东、江苏和福建等省市[2]。
综上,“印染职业高度集中在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这5省产能占了全国的90%以上,仅浙江一省的产能就占了50%以上”[3]。
因而,近年来在这五个印染大省内,印花版权人与印花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之间发作“印花版权侵权胶葛”,也就尤为杰出。印花版权人发现商场上有损害其印花版权的行为,一般先公证购买侵权产品,再向版权办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版权办”)投诉,版权办对被投诉人进行查询。印花版权人(以下简称“原告”)再将公证材料、版权办的查询材料等作为侵权现实的根据,以出售者、出产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印花版权侵权之诉。
出售者、出产者接到印花版权人的申述状后,能够从哪几方面进行应对?
一、原告将购买的印花著作挂号在自己名下,此著作挂号证上尽管注明原告为版权人,可是原告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作者,故原告不享有印花版权。
【参阅事例1】 《夏某诉戴某侵略著作权胶葛案》(2006)通中民三初字第0106号
夏某在江苏省版权局对“红梅展放”著作进行挂号,著作挂号证上的著作权人为夏某。2006年,夏某以戴某出产、出售印有“红梅展放”著作的夏被损害其著作权为由,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庭审中,原告诉称其从案外人白某处购得“红梅展放”著作,并于2006年3月在江苏省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挂号,并供给了“红梅展放”著作挂号证,以证明原告夏某享有“红梅展放”著作的著作权。
可是法院确定,原告夏某作为权力凭据的著作挂号证书上虽标明其为作者,但夏某又自述涉案的“红梅展放”图画受让于案外人白某,而白某是否自己创造完结,仍是具有其他来历、是否合法等均难以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之规则:著作权人包含作者以及其他按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明显夏某自己不能成为该图画的作者,由于精力权力具有不行转让性。因而,夏某不能证明其合法享有“红梅展放”美术图画的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定,驳回原告夏某对被告戴某的诉讼恳求。
相关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批改)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则,如无相反证明,在著作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2]31号)第七条规则,当事人供给的触及著作权的草稿、原件、合法出书物、著作权挂号证书、认证安排出具的证明、获得权力的合平等,能够作为根据。
在著作或许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力人,但有相反证明的在外。
二、原告的印花著作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著作。
印花著作一般由文字和图画组成,或许仅有图画。关于图画著作,出售者、出产者很难自行进行全面检索,以证明原告的印花著作在挂号之前(或许该印花著作创造完结之前)已在印染职业中普遍存在,不具有独创性。
出售者、出产者可托付专门安排,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图片检索,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只能将原告印花著作当作一件外观专利,并在有限的专利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并不能对其他报纸、杂志、期刊等文献进行图片检索。
假如检索到相似图片,需将检索到的图片与原告印花著作之间进行剖析:两者的图画要素是否相同,原告是否有触摸该检索到的图片的或许,原告是否构成抄袭等等。
可见,出售者、出产者以原告印花著作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著作作为抗辩理由的,鉴于此类根据的搜集难度较高、专业剖析性强,出售者、出产者宜托付专业安排搜集根据,并托付专业律师剖析根据。
三、出售者、出产者对被控侵权产品供给合法来历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但应承当当即中止损害的民事职责。
【参阅事例2】 《广东原创某传达有限公司诉杭州某居室用品有限公司等侵略著作权胶葛案》(2010)朝民初字第32775号
广东原创某传达有限公司制造、发行有卡通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作为该卡通片的著作权人,对其间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亦享有著作权,并进行了著作挂号。广东原创某传达有限公司发现杭州某居室用品有限公司产出售了带有上述卡通形象的“胜伟”高支棉印花被套,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售了杭州某居室用品有限公司出产的上述被套。故广东原创某传达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杭州某居室用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一起补偿其经济损失43600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为,杭州某居室用品有限公司清晰认可涉案被套是其向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供货的,本院对此予以承认。从涉案被套自身来看,在包装内有产品合格证,并有杭州某居室用品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等标识,故从外表来看该被套契合《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标识的相关规则。关于这种产品标识契合法律规则的产品,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售商在进货时施以一般注意力无法注意到涉案被套上的卡通形象是否侵略别人著作权,故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片面上并无差错,不应当承当补偿损失的法律职责。但鉴于涉案被套上的卡通形象是侵权的,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中止出售涉案被套。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定:一、杭州某居室用品有限公司当即中止出产、出售带有涉案卡通形象的涉案被套,并补偿广东原创某传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二、北京某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当即中止出售带有涉案卡通形象的涉案被套。
相关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批改)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书者、制造者不能证明其出书、制造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许电影著作或许以相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造的著作、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租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租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历的,应当承当法律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02]31号)第十九条规则,出书者、制造者应当对其出书、制造有合法授权承当举证职责,发行者、租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许租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历承当举证职责。举证不能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则承当法律职责。
四、调停
假如被控侵权印花产品的出产者、出售者难以搜集各项根据的,还可经过调停处理胶葛。在江苏、浙江等地处理印花版权胶葛时,一般经过知识产权胶葛人民调停委员会等安排进行庭前调停,或许在法院的掌管下进行调停,以调停结案的,法院应当事人恳求制造调停书。
例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诉陈某侵略著作权胶葛案》(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290号,《通州市某布艺交易有限公司诉张某侵略著作权胶葛案》(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167号,《深圳市某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胡某侵略著作权胶葛案》(2007)通中民三初字第0148号等。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江苏某搬运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诉吴某著作权侵权胶葛案》(2006)绍中民二初字第106号,《江苏某搬运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葛某著作权侵权胶葛案》(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1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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