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提出时间是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7:04
反诉是作为原告的一项权力。能够维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反诉具有必定的时刻约束,是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的效果。反诉的程序一般也是要向法院进行恳求,才能够进行。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提出时刻是多久
反诉是指在一个现已开端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恳求。该权力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等准则的重要表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力,是保证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准则。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力,它是被告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别手法。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
(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一起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有必要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别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刻,有必要在本诉申述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有必要与本诉有牵连。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现实有必要有牵连,假如两种现实没有牵连,如原告申述,恳求法院承认被告寓居的房子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有必要归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络,被告提出还账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申述。除了民事案子、经济案子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子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则,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
刑事自诉案子中的反诉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公诉转为自诉的案子,不适用反诉;二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另行申述。
可见举证期限届满前是能否反诉的时刻边界。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的,为有用反诉;反之则为无效反诉。假如反诉无效,该怎么办?假如契合申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另行申述;假如不契合申述条件的,人民法院能够主张当事人采纳其他合法途径处理。被告殷某提出反诉超越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其反诉恳求。可是形成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则[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经过,法发(92)22号],在案子受理后,法庭争辩完毕前,原告添加诉讼恳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恳求,能够兼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兼并审理。这儿规则的是“法庭争辩完毕前”,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相违反。
反诉的界定
关于反诉,我国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现已开端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恳求”。“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便是在现已开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经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力恳求”。“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发生的诉讼。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在现已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以原诉(或称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络的独立的诉讼恳求,以到达抵消、不坚定或吞并原诉的意图,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称之为反诉”。
在长时间的审判实践中笔者以为,反诉是一种特别的诉。按照通说,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则,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恳求。当事人因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或与别人发生争执,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经过审判方法予以维护,这相应的表现为原告的申述权和被告的反诉权。反诉者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力,本诉的原告不得就反诉再提出反诉。所以,反诉能够界定为在现已开端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别之诉。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反诉一般应到向法院交纳民事反诉状,对相应的事情做一个比较细心的阐明。由法院经过民事反诉决议是否能够接纳这一事务。状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提出时刻是多久
反诉是指在一个现已开端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恳求。该权力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等准则的重要表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力,是保证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准则。
反诉,是被告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力,它是被告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特别手法。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提起本诉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
(四)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
一起提起反诉也是有条件的,其条件是:
(1)反诉有必要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别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刻,有必要在本诉申述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4)反诉提出的问题有必要与本诉有牵连。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现实有必要有牵连,假如两种现实没有牵连,如原告申述,恳求法院承认被告寓居的房子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有必要归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络,被告提出还账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申述。除了民事案子、经济案子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子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则,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
刑事自诉案子中的反诉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公诉转为自诉的案子,不适用反诉;二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另行申述。
可见举证期限届满前是能否反诉的时刻边界。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的,为有用反诉;反之则为无效反诉。假如反诉无效,该怎么办?假如契合申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其另行申述;假如不契合申述条件的,人民法院能够主张当事人采纳其他合法途径处理。被告殷某提出反诉超越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其反诉恳求。可是形成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则[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经过,法发(92)22号],在案子受理后,法庭争辩完毕前,原告添加诉讼恳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恳求,能够兼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兼并审理。这儿规则的是“法庭争辩完毕前”,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相违反。
反诉的界定
关于反诉,我国学者较有代表性的表述有“在现已开端的本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其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恳求”。“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便是在现已开端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经过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反的民事权力恳求”。“本诉是原告提起的诉讼,反诉是在本诉的基础上发生的诉讼。反诉与本诉有牵连,但与本诉不同,在现已提出的诉讼中,本诉被告以原诉(或称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原诉有直接联络的独立的诉讼恳求,以到达抵消、不坚定或吞并原诉的意图,这种反守为攻的诉讼称之为反诉”。
在长时间的审判实践中笔者以为,反诉是一种特别的诉。按照通说,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则,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恳求。当事人因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或与别人发生争执,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经过审判方法予以维护,这相应的表现为原告的申述权和被告的反诉权。反诉者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力,本诉的原告不得就反诉再提出反诉。所以,反诉能够界定为在现已开端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特别之诉。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反诉一般应到向法院交纳民事反诉状,对相应的事情做一个比较细心的阐明。由法院经过民事反诉决议是否能够接纳这一事务。状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