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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既遂还是未遂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20:21
2005年1月20日清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窜到通许县练城乡常庄村王某家偷盗王某养殖的鸳鸯。翻墙进院后,被王某发现,张某即跳墙逃跑,被王某捉住,两人进行撕打,王某的妻子上前帮助时也被张某用脚跺倒。后王某的街坊也过来帮助,将张某捕获。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害属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在进行偷盗时,为了抵抗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致伤,其行为已由偷盗转化为掠夺的现实没有贰言。但对张某的行为是掠夺既遂仍是掠夺未遂,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属掠夺既遂。理由是1、掠夺罪是以暴力或其他办法为特征的侵略财产权利,一起也侵略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罪犯。因而不管是否抢到资产,只要在掠夺中侵略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便是既遂。结合本案看,张某尽管没有抢到资产,但为了逃跑与被害人进行厮打,致被害人轻微伤,即构成掠夺罪既遂。2、掠夺罪的违法构成有根本的和加剧的两种形状。因而,其既遂、未遂规范应别离考察,当违法现实归于根本的违法构成时,以行为人所施行的行为,是否获得资产为规范,假如抢得资产,便是既遂,不然便是未遂。当行为人的行为归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所规则的8个加剧情节之一时,已具有加剧景象的悉数要件,不管行为人是否抢到资产均应是违法既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关于入户偷盗,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确定为入户掠夺。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入户掠夺罪,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则,属加剧情节之一。因而,不管张某是否抢到资产,其行为已构成掠夺罪既遂。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属掠夺未遂,理由是1、掠夺罪尽管损害的是两层客体。但假如不管被告人致害行为的程度、形成结果的轻重,都一概确定为既遂,是不公平的。任何违法都要具有必定的要件,到达必定程度才干构成,正如损伤案子,只要形成轻伤才干追查刑事责任相同,本案被告人张某没有抢到资产,只给被害人形成轻微伤,尚构不成轻伤,应属掠夺未遂。2、《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则的8个加剧情节,除第五项规则的掠夺致人重伤、逝世的以外,其他7种情节应存在违法未遂形状。尽管刑法对这8种情节加剧处分,但这些行为如具有总则中规则的未遂情节的,也应客观地确定;依据总则辅导分则的准则,也应区别对待。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胡永生 曹开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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