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辩护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成立的理由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7:06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听讼网律师承受被告人的女儿A的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解人,现经过方才的庭审,本辩解人结合本案的现实和查明的依据状况及被告人的庭审陈说,宣布以下辩解定见,在宣布辩解定见之前,首要对被害人的离世表示同情和怅惘,被告人虽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听讼网律师承受被告人的女儿A的托付,指使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解人,现经过方才的庭审,本辩解人结合本案的现实和查明的依据状况及被告人的庭审陈说,宣布以下辩解定见,在宣布辩解定见之前,首要对被害人的离世表示同情和怅惘,被告人虽有必定的差错和职责,但咱们也恳求法庭查明现实,辨明罪责,给其公平,合法的处分,现就结合本案公诉人指控的违法现实及供给的依据和适用法律宣布以下定见!
一、辩解人以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成心杀人罪不成立
1、公诉机关指控成心杀人罪依据不足,本案只要被告人在侦办机关的口供,并没有其它依据彼此印证,且被告人的口供之间及被告人当庭陈说都彼此对立,应以被告人当庭陈说为准,本案中除了被告人在侦办机关的口供外,没有任何其它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杀人。案发现场也并没有留下被告人的指纹或其它痕迹。所以只要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它依据彼此印证,不能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本案中的以下严重疑点不能得到合理的解说
①被害人在受害的时分没有叫喊、抵挡,被害人在有人用钝器击打其头部的时分,被害人作为一个46岁的男人不行能不抵挡,而被告人身上并没有任何抓伤或留有血迹等,且被害人也并没有叫喊。这在B(系被害人的嫂子)笔录中说的很清楚,说:“没有听到什么动态,俺院的狗也没有叫。”作为一个正常人在自己遇到生命要挟的时分,应该具最基本的求生天性,抵挡呼叫等。
②没有作案工具,本案公诉机关没有供给作案工具,而公诉机关提交的逝世鉴定书说是钝器至死,钝器并没有阐明详细指什么,钝器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并不是仅有的,比方:木棍、砖、石头号,我想都能够和为钝器,被告人在侦办机关虽供述过是砖头,那仅仅是被告人在侦办机关的供述,且被告人在庭上也未供认其用砖砸人。我想也有或许是其它钝器所至,且被害人身上并没有留下被告人任何指纹痕迹。被告人身上也没有被害人的血迹。截止到现在也未发现作案工具。
③大门左扇门后为什么会有被害人的血迹?而门口损伤时却没有任何血迹、痕迹留下?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能鉴定书,对现场提取的带有滴落状血迹的四方木条进行鉴定为系被害人所留,而从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记载,木条是在左扇门后,大门为双扇木门,木条上有四处滴落状血迹,能够幻想门后木条上怎样会有被害者的血迹呢?会不会有其它人拿此木条损伤被害人后留下的呢?或是其它人作案后身上有血留下的,而被告人身上并没有留下任何被害人身上的血迹,这在D等人的口供中都没有说到。如果有血迹,莫非都没有人发现吗?且是四处滴落状的血迹,如果是作案人留下的,必定不会少了,少的话,不会四处滴落。会不会是被害人自己留下的呢?这都有或许。假如是被告人留下的,我想被告人也不会跑到门后留下血迹后再抱着孩子走吧?我想作为正常人都应该不会这样,咱们当然也不能随便猜测案子的现实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评论几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