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生的孩子能否代位继承祖母的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2:15王慧有一子张立和一女张霞,张立2008年娶妻帅莉,张立于2009年6月在外地出差不幸意外身亡,而帅莉现已怀孕七个月,王慧因受不了冲击,郁闷而亡,留有一套商品房和现金30万元的的遗产。所以张霞建议自己是仅有的承继人,应当承继母亲的遗产,帅莉建议自己腹中的孩子应当代位承继祖母的遗产。
【分岐】
第一种观念:张立尽管逝世但他应取得遗产的二分之一,应由其妻帅莉腹中的孩子代位承继。
第二种观念:张立现已逝世因而不存在承继问题。而帅莉腹中孩子还未出世,并且能否顺畅出世也无法确认,因而无法享有进行代位承继权。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28条规则:“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按法定承继处理。”该条所指的胎儿是指被承继人的子女,而本案中胎儿是被承继人的孙辈,不属于第28条所规则的胎儿。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1条规则:“被承继人的子女先于被承继人逝世的,由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代位承继。代位承继人一般只能承继他的父亲或许母亲有权承继的遗产比例。”这儿所指被承继人的子女的后辈直系血亲是指现已出世的自然人。而不是尚在腹中的胎儿,所以本案中帅莉腹中的胎儿不能代位承继其祖母的遗产。(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