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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0:22
我国买卖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矩,并依据状况的严峻程度设定了一些终究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假如接连2年亏本、亏本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运营过程中呈现严重违法行为等状况之一,买卖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准则。对ST公司,假如再呈现问题,比方下年继续亏本然后到达《公司法》中关于接连3年亏本约束的,则进行PT处理。PT准则是证券买卖所关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转所采纳的特别组织,意图是为了增强商场流动性,实在保护广阔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买卖地点采纳PT买卖准则时又规矩: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假如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能够向买卖所提出康复上市的请求,经我国证监会同意后能够康复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矩》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景象:(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散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有上市条件(2)上市公司不按规矩揭露其财政状况,或许对财政会计报告作虚伪记载(3)上市公司有严重违法行为(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接连亏本。呈现前三种景象之一的,买卖所依据我国证监会的决议暂停其股票上市;呈现第四种景象的,买卖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发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买卖所对其股票施行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中止上市作出决议,并报我国证监会存案。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买卖所或我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议,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布告书》。自布告之日起,买卖所中止其股票逐日继续买卖。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依然应当依法实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责任,买卖所为投资者供给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转供给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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