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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22:21

网友发问:
我公司为非金融企业,现与证券公司发作约好购回式证券生意事务,本质为短期融资。请问应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律师回答:
约好购回式证券生意是指契合条件的出资者以约好价格向指定生意的证券公司卖出特定证券,并约好在未来某一日期,依照另一约好价格购回的生意行为。生意意图是完成出资者的短期资金融通,生意方法是两次证券生意,包含初始生意和购回生意。
因而,贵公司与证券公司发作约好购回式证券生意事务应区分为出售特定证券和购入特定证券两笔生意。
《营业税暂行法令》第五条规则,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供给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财物或许出售不动产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下列景象在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生意事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规则,法令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生意事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品期货和其他金融产品生意事务。
货品期货不交纳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出售证券,应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十六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产业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财物、生物财物、无形财物、股权、债务等产业获得的收入。
第七十一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出资财物,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出资和债务性出资构成的财物。
企业在转让或许处置出资财物时,出资财物的本钱,准予扣除。
出资财物依照以下办法确认本钱:
(一)经过付出现金方法获得的出资财物,以购买价款为本钱;
(二)经过付出现金以外的方法获得的出资财物,以该财物的公允价值和付出的相关税费为本钱。
因而,贵公司出售证券获得的收入归于转让产业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该证券本钱准予在税前扣除。贵公司再次购入证券时,经现金方法付出的,以购买价款作为再次购入债券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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