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17:59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四川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组织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许个人,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行校园及其他教育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活跃鼓舞、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处理的政策,将民办教育事业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统筹规划,分类辅导,合理装备教育资源,促进民办教育继续健康开展。
第四条 民办校园与公办校园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民办校园的办学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令保证。
第五条 民办校园教职工在教师资格确定、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业务培训、赞誉奖赏、科研项目和课题申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校园教职工平等的权力!
民办校园应当依法保证教职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树立教职工薪酬专户准则,准时足额发放教职工薪酬,并依照规则参与各种稳妥和处理住宅公积金。
民办校园的教师能够参与事业单位稳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拟定。
第六条 民办校园的受教育者在升学、转学、考试、工作、参与先进评选、乘坐交通工具、生源地助学借款、稳妥、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校园受教育者平等的权力。
第七条 建立民办校园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开展以及教育开展的需求和校园的布局规划相适应。设置规范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校园的设置规范履行。
建立民办校园依照以下权限批阅:
(一)本科和本科以上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校园按有关规则报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大专)由省人民政府批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组织由市(州)人民政府依照省教育行政部门拟定的设置规范批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四)一般高级中学、中等职业校园及其他中等教育组织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阅,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存案;
(五)一般初级中学、初等职业校园、小学、幼儿园及其它教育组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阅,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