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肇事逃逸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0:22
套牌闯祸逃逸案子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尹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事端,致一人逝世,交通闯祸后逃逸,致其负事端首要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尹某某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能够从轻处分;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到刑事宽和,并依协议付出悉数补偿款,获得被害人近亲属体谅,依法对尹某某从宽处分。综上,法院以交通闯祸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
2013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驭套牌的欧宝小轿车沿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路(通称“快环”)自东向西行进,至鲁班路口邻近路段时,与前方横过路途的被害人蒙某某发作磕碰,致蒙某某被碰击身亡;事端发作后,尹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同月23日,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确定,尹某某应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蒙某某应承当事端的非必须职责。2014年1月,经交警部门掌管,尹某某与蒙某某近亲属达到刑事宽和协议:尹某某补偿蒙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68810元,蒙某某近亲属对尹某某表明体谅。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尹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驾驭机动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起伏,因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减轻处分,主张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起伏内对尹某某量刑。尹某某自愿认罪。
【分析】
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则,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是交通闯祸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情节)之一。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的逃逸行为不该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详细理由如下:
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辨明事端职责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的根底。“逃逸”作为交通闯祸罪法定升格的条件,须以闯祸行为自身建立交通闯祸罪的根本犯为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交通闯祸致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始构成交通闯祸罪。
在本案中,依据案子现实与依据,除发作事端后逃逸,按照相关法令的规则及经历规律,尹某某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驾驭套牌机动车)并不足以使其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交警部门亦是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2条第1款①,作出事端职责区分。换言之,被告人因逃逸而致其负事端首要职责,若其未逃逸,则不构成交通闯祸罪,亦即,在本案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情节。依据制止重复点评准则,本案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不得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故本案应适用交通闯祸罪的榜首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注释
①该款内容为:“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职责。”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尹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事端,致一人逝世,交通闯祸后逃逸,致其负事端首要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尹某某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能够从轻处分;尹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到刑事宽和,并依协议付出悉数补偿款,获得被害人近亲属体谅,依法对尹某某从宽处分。综上,法院以交通闯祸罪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情】
2013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驭套牌的欧宝小轿车沿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路(通称“快环”)自东向西行进,至鲁班路口邻近路段时,与前方横过路途的被害人蒙某某发作磕碰,致蒙某某被碰击身亡;事端发作后,尹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同月23日,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确定,尹某某应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蒙某某应承当事端的非必须职责。2014年1月,经交警部门掌管,尹某某与蒙某某近亲属达到刑事宽和协议:尹某某补偿蒙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68810元,蒙某某近亲属对尹某某表明体谅。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尹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驾驭机动车辆发作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应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起伏,因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减轻处分,主张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起伏内对尹某某量刑。尹某某自愿认罪。
【分析】
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则,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是交通闯祸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情节)之一。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尹某某的逃逸行为不该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详细理由如下:
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辨明事端职责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闯祸罪的根底。“逃逸”作为交通闯祸罪法定升格的条件,须以闯祸行为自身建立交通闯祸罪的根本犯为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交通闯祸致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始构成交通闯祸罪。
在本案中,依据案子现实与依据,除发作事端后逃逸,按照相关法令的规则及经历规律,尹某某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驾驭套牌机动车)并不足以使其承当事端的首要职责;交警部门亦是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92条第1款①,作出事端职责区分。换言之,被告人因逃逸而致其负事端首要职责,若其未逃逸,则不构成交通闯祸罪,亦即,在本案中,逃逸行为已作为入罪情节。依据制止重复点评准则,本案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不得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故本案应适用交通闯祸罪的榜首档法定刑,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注释
①该款内容为:“发作交通事端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当悉数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