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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怎么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9:04
交通事端确定书性质怎么样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端确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交通事端确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端确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的职责人作出罚款、拘留、约束驾车人员的资历等行政处罚决议的根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端损害赔偿进行调停的根据;交通事端确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关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根据;交通事端确定书是人民法院科罪量刑和确认损害赔偿的根据。根据交通事端确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现其具有书证的特性,来由公安机关制造,故应为公函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能。
《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机关关于路途以外的事端也要作出确定。《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则对交通事端确定书的性质予以弄清,尽管还要对当事人的职责进行确定,并在确定书中予以载明,但交通事端确定书的性质已清晰为处理交通事端的根据。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端确定的意图在于处理当事人世因交通事端这一民事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胶葛。交通事端确定书首要起一个现实确定、事端成因剖析效果,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剖析成果。确定书具有根据效能,但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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