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妇炎洁”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侵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02:40
#e#
原审原告康美公司诉称:康美公司的主打产品“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洗液自投放商场以来,商场占有率和闻名度不断提高,“妇炎洁”已成为闻名产品的特有称号。被告天佑公司在其出产的“佑美”牌妇科卫生洗液的包装盒及宣传单上均运用了“妇炎洁”表达产品称号,且成心杰出运用了“妇炎洁”三个字,形成一般顾客误认,属显着有意“傍名牌、搭便车”的侵权行为。被告顺发公司公开出售由被告天佑公司出产的上述侵权产品,亦构成侵权。故诉请法院判定天佑公司当即中止侵权行为,毁掉其现有外包装和内包装罐,召回、整理已流入商场的悉数侵权产品,消除负面影响;判定天佑公司补偿30万元人民币,顺发公司当即中止出售侵权产品等。
原审被告天佑公司辩称,“妇炎洁”属通用称号,并不归于康美公司的特有称号,故其产品不构成对康美公司“妇炎洁”的侵权。
原审被告顺发公司辩称其进货途径正常,且不知道其为侵权产品,不该承当民事职责。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定,“妇炎洁”系原告闻名产品的特有称号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被告天佑公司出产的“佑美”牌“妇炎洁”与原告康美公司出产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的称号相同,足以形成相关大众误认误购。被告对原告的“伊康美宝”牌“妇炎洁”产品特有称号已构成侵权。
法院还确定,被告顺发公司,因为其进货途径正常,且无侵权的成心,故依法不承当本案的补偿职责。
一审法院以为,“伊康美宝”牌“妇炎洁”洗液产品,已被该院2005年9月6日作出的收效民事判定确定为闻名产品,“妇炎洁”被确定为该闻名产品的特有称号。因而现实,原告无须再举证,法院也不需从头承认。
2005年12月初,宜春中院作出一审判定:天佑公司当即中止仿冒“伊康美宝”牌“妇炎洁”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妇炎洁”的行为,并毁掉现有库存“佑美”牌“妇炎洁”洗液的悉数外包装盒、内包装罐和悉数侵权产品、召回、整理已流入商场的悉数侵权产品,消除负面影响;天佑公司补偿康美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发公司当即毁掉其库存的悉数“佑美”牌“妇炎洁”洗液产品;驳回康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佑公司不服,向江西高院提起上诉。江西高院判定: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当即中止在其出产出售的卫生用品[抗(抑)菌洗剂]上运用“妇炎洁”作为产品称号,并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毁掉现有库存“佑美”牌“妇炎洁”洗液的悉数外包装盒、内包装罐和悉数侵权产品;江西天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略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伊康美宝”牌“妇炎洁”闻名产品特有的称号,补偿江西康美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江西药都顺发生物保健有限公司当即毁掉其库存的悉数“佑美”牌“妇炎洁”洗液;驳回康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