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调解仲裁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1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调 解第三章 仲 裁第一节 一般规则第二节 恳求和受理第三节 开庭和判决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公平及时处理劳作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作联系调和安稳,拟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发作的下列劳作争议,适用本法:(一)因承认劳作联系发作的争议;(二)因缔结、实行、改变、免除和停止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三)因开除、解雇和辞去职务、离任发作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作维护发作的争议;(五)因劳作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等发作的争议;(六)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劳作争议。第三条 处理劳作争议,应当依据现实,遵从合法、公平、及时、侧重调停的准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发作劳作争议,劳作者能够与用人单位洽谈,也能够请工会或许第三方一起与用人单位洽谈,达到宽和协议。第五条 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不肯洽谈、洽谈不成或许达到宽和协议后不实行的,能够向调停安排恳求调停;不肯调停、调停不成或许达到调停协议后不实行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 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第七条 发作劳作争议的劳作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一起恳求的,能够推举代表参与调停、裁定或许诉讼活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树立和谐劳作联系三方机制,一起研究处理劳作争议的重大问题。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背国家规则,拖欠或许未足额付出劳作报酬,或许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的,劳作者能够向劳作行政部门投诉,劳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