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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发生事故骑走他人的摩托车构成抢夺罪还是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9:13
争夺罪和抢劫罪,尽管只要一字之差,但两者在法令的科罪量刑上有很大差异,那么趁发作事端骑走别人的摩托车构成争夺罪仍是欺诈罪,关于趁发作事端骑走别人的摩托车的法令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趁发作事端骑走别人的摩托车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一、趁发作事端骑走别人的摩托车
刘某看见一个小伙子骑摩托车将一个妇女撞伤了,小伙子因无钱给妇女治伤,而束手无策,刘某所以便“好意”地拿出42元钱叫其带妇女去治伤,拿药时又借了50元给小伙子,小伙子感激不尽,此后刘便提出同小伙子一同回其家取钱,以便在路上找机会将小伙子的车子弄走。在路上刘某先是找机会将车的打火开关关了,想趁小伙子推车时,趁其不备,将车骑走,未达到意图。刘某又心生一计,坐在摩托车后架上成心晃动身子,致车撞在公路旁边石庄上倒地。即骗小伙子去捡石头正车龙头,就在小伙子去捡石头时,刘某不管小伙子的呼叫迅速将车打燃骑走。
二、构成争夺罪仍是欺诈罪
本文认为,刘某趁车主去捡石头不备,公开强即将车子骑走,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摩托车的片面意图,构成争夺罪。
差异欺诈罪与争夺罪的关键在于行为办法不同。欺诈罪的行为办法表现为行为人采纳虚拟现实或隐秘现实真相的办法,使资产的所有人、保管人“自愿”将资产交给欺诈行为人。这儿的“自愿”并非出自资产所有人、保管人的实在志愿,而是在欺诈行为人的诈骗下,使他们产生了幻觉而信认为真所造成的,也能够说是上当受骗所造成的。
欺诈罪的客观行为应当具有必定的客观逻辑次序:施行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于知道过错——被害人根据过错知道处置产业——行为人获取产业。以上四个行为先后有序,构成一个前后严密相连的因果锁链,环环相扣,因果清楚,既不能倒置,更不行短少。并且作为欺诈的被害人由于根据过错知道“自愿”交给资产,因而在失掉资产时其时不会立刻意识到自己的资产受到了侵略。争夺罪的行为办法是公开攫取。这儿的“公开攫取”应了解为当着公私资产所有人、管理人的面,乘其不备,出乎意料,公开对资产行使有形力,使别人来不及抵抗,而获得数额较大的资产的行为。但争夺罪的公开攫取没有暴力或暴力要挟作后台,否则将构成抢劫罪。公开争夺行为,具体表现为能够从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的手中或身上抢走,也能够趁资产所有者不备,抢走放在被害人身旁,由被害人操控的资产。但不管那种状况,被害人遭到损害时,会当即意识到资产的丢失。
本文认为对争夺罪的了解必须将“抢”和“夺”结合起来。首要,“抢”、“夺”都标明,行为人从被害人对资产的有用操控中占有资产的。“抢”、“夺”二者在意义上相同,都是指“使失掉”,其次,“争夺”也标明行为人是从资产持有人对资产的有用操控中,对资产运用强制力气,直接扫除资产持有人对资产的操控来不合法占有资产,使得被害人来不及抵挡。第三,“争夺”的行为办法标明,被害人在行为其时知道到了争夺行为正在发作,而行为人也知道这一点,即行为人是当着被害人的面施行违法的。行为人知道被害人知道到了正在发作的现实及其性质,但也知道被害人或许并无防范,或许知道被害人的防范不足以避免其资产被争夺。这充分说明了争夺罪中“公开性”的特色。
本案中,刘某为了不合法占有别人摩托车,颇费心计,使出了以假乱真和想缓兵之计的手法。从表面上看,刘某不合法占有别人摩托车运用了一系列的期骗手法,如充任好意人一二再再二三地“借钱”给被害人,解了被害人的当务之急,骗得了被害人的好感,使被害人认为他是一个好人,而放松了警觉,从而为他今后不合法占有摩托车打下了根底,此后又成心将打火开关关了,并叫小伙子下车去推车,想趁机将车弄走,未达到意图。刘某又在车后成心摇摆,将车弄倒,并成心叫小伙子去捡石头,来将摔歪的车龙头砸正,此刻,被害人彻底被麻木,刘某趁机不管小伙子的叫喊迅速地公开地将车骑走,不合法占为已有。从上列一系列行为剖析,能够看出,刘某先施行的一系列诈骗行为,实际上是为他终究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公开攫取车子创造条件,而终究不合法占有车子是选用的不管被害人的阻止公开地迅速地将车攫取的手法获取的,先施行的诈骗行为是为争夺行为作保护和辅垫。所以此案彻底符合争夺罪的违法特征,应定争夺罪。
归纳上面的介绍,发作事端骑走别人的摩托车应归于争夺罪。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趁发作事端骑走别人的摩托车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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