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同意,能否更改小孩的姓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1:15
育婴权是指爸爸妈妈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力,育婴有婚生的育婴与非婚生的育婴之分,在现实日子中因为各种原因的呈现与发作,导致爸爸妈妈对子女的育婴权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法令咨询:
我和前夫离婚后一向没有收到育婴费,现因小孩入学年龄,并且膏火问题想把小孩户籍迁回我处并跟我姓.但男方不赞同,就算赞同都要有条件:便是今后都不能再追查他的育婴费.户籍公安部门又以必须有小孩原有户口本办手续为由不能处理,看着其他小孩都己经上学我的小孩却因大人的错吴无辜又无法的在家里。作为母亲的我又力不从心为小孩争夺,很心痛.试问全国爸爸妈妈心怎样有如此恨心有父亲为自己自私意图遗弃并逃避责任并以此作为条件。请各法令有士给我指引祥细法令途径争夺小孩应得的权力?
听讼网律师回答:
名字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力,监护人只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代为行使;育婴未成年人是爸爸妈妈的法定责任,二者不能作为标的买卖。
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单独更改小孩名字一般不会得到支撑。
相关法令知识:
改变育婴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两边的状况或育婴才能发作较大改变,均可提出改变子女育婴权的要求。改变子女育婴权一般先由两边洽谈确认,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改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1)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育婴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不尽育婴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育婴才能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育婴,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视点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能够洽谈确认,洽谈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定。
法令咨询:
我和前夫离婚后一向没有收到育婴费,现因小孩入学年龄,并且膏火问题想把小孩户籍迁回我处并跟我姓.但男方不赞同,就算赞同都要有条件:便是今后都不能再追查他的育婴费.户籍公安部门又以必须有小孩原有户口本办手续为由不能处理,看着其他小孩都己经上学我的小孩却因大人的错吴无辜又无法的在家里。作为母亲的我又力不从心为小孩争夺,很心痛.试问全国爸爸妈妈心怎样有如此恨心有父亲为自己自私意图遗弃并逃避责任并以此作为条件。请各法令有士给我指引祥细法令途径争夺小孩应得的权力?
听讼网律师回答:
名字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力,监护人只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代为行使;育婴未成年人是爸爸妈妈的法定责任,二者不能作为标的买卖。
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单独更改小孩名字一般不会得到支撑。
相关法令知识:
改变育婴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两边的状况或育婴才能发作较大改变,均可提出改变子女育婴权的要求。改变子女育婴权一般先由两边洽谈确认,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改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1)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因患严峻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持续育婴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日子的一方不尽育婴责任或有优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日子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晦气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子,该方又有育婴才能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求改变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育婴,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视点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能够洽谈确认,洽谈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