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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案件的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8 12:16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贪污贿赂违法,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违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不合法搜寻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以及侵略公民民主权利的违法,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其他严重的违法案子,需求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时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议,能够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办。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侦办案子在侦办终结后怎么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则,人民检察院侦办终结的案子,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申述或许吊销案子的决议。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侦办终结的案子,依据案子状况能够作出三种决议:一是关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依法应当判处刑罚的,应当制造申述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议;二是人民检察院侦办部门对在侦办中发现违法嫌疑人没有违法事实,或许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吊销案子的决议;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部门对在审查申述中发现违法嫌疑人没有违法事实,或许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申述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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