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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知道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3:0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交税人在交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矩,自行核算全年应交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依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认该年度应补或许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供给税务机关要求供给的有关材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矩,居民企业应就获得的国内国外的悉数所得核算交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的汇算清缴是整个汇缴作业的重头戏。下面咱们就居民企业的相关汇缴规矩作介绍。
一、汇缴目标
依据现行税法的规矩,实施查账征收和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不管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不管盈余或亏本,都应依照法令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矩进行汇算清缴。
实施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缴规矩
交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矩进行交税调整。交税人需求报经税务机关审阅、批阅的税前扣除、出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矩及时处理。税务机关受理和处理交税人企业所得税审阅、批阅事项,应契合有关规矩。
三、汇缴时刻
交税人12月份或许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交税申报,应在交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结。交税人除还有规矩外,应在交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处理结清税款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交税人年度交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交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材料的完好性、准确性进行审阅,并及时办结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四、汇缴申报
1.申报材料
交税人(包含汇总、兼并交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处理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时,应照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管帐报表(财物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管帐报表附注和财政状况阐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出入与结余状况、财物与负债状况、人员与薪酬状况及财政部门规矩的年度管帐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存案事项的相关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交税人选用电子办法处理交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交税申报材料。
2.相关申报要求与阐明
(1)交税人在处理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时,如托付中介机构署理交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含交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核算进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陈述。
(2)交税人应当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矩正确核算应交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照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好报送相关材料,并对交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好性负法律责任。
(3)交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处理交税申报的,可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矩,处理延期交税申报。
(4)交税人在规矩的年度交税申报期内,发现交税申报有误的,可在年度交税申报期内从头处理交税申报。
(5)交税人在交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交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越全年应交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处理退税或许抵缴其下一年度应交纳的所得税。
(6)交税人补缴税款确因特别困难需延期交纳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矩处理。
五、特别企业的汇缴方针
1.清算企业的汇缴
交税人在年度中心发作闭幕、破产、吊销景象的,应在清算前陈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应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交税人有其他景象依法中止交税责任的,应当在中止出产、运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应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2.汇总交税企业的汇缴
经同意实施汇总或兼并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本办法第七条所规矩的有关材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交税申报表》,一致处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依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对各个成员企业规矩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七条所规矩的有关材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材料,必须经成员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阅。
六、汇缴中的相关要求
1.交税人未按规矩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交税上发作争议,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矩处理。
2.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践,对每一交税年度的汇算清缴作业进行一致安排和安排布置。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沛协谐和合作,一起做好汇算清缴的办理作业。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汇算清缴开端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为交税人供给优质服务。应经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方针宣扬,使交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的方针规矩,特别是了解当年出台的新方针和触及交税调整的方针;应经过各种途径向交税人阐明汇算清缴的作业程序和要求。
汇算清缴作业完毕后,税务机关应安排展开企业所得税交税评价和查看。交税评价的目标、内容、办法、程序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矩履行。
汇算清缴作业完毕后,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总结,写出书面陈述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当地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前将汇算清缴作业总结陈述、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办理司)。
总结陈述的内容应包含:
(1)汇算清缴作业的基本状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散布状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改变及原因;
(4)企业所得税方针的贯彻落实状况及存在问题;
(5)企业所得税办理的作业经验、问题及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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