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5:56甲公司自2009年4月到5月,因生产运营困难,而需求裁人50人。并提出两种解决计划,一种为依据政府要求的经济性裁人计划,一种为优于法令补偿的洽谈免除计划;于2009年4月9日,依法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济性裁人恳求并获批。
经公司与职工交流,到2009年5月12日,共有41人赞同洽谈免除。还有9人坚持公司供给2倍经济补偿,故此,公司依法对此9人以经济性裁人而免除劳动合同。
5月15日,此9人与另5名洽谈免除的职工一同,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裁决恳求,恳求断定:
- 洽谈免除为受钳制的,职工并不赞同,要求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
- 经济性裁人不合法,甲公司实践运营情况并未发作严重困难,且于7月份又在招聘同岗位人员,要求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
裁决合议庭以为:
- 洽谈免除是法令规定合同免除的合法方式之一,免除的条款未危害两边及第三方或国家的利益,且职工无证据证明受钳制,裁决合法,驳回该部分人员悉数裁决恳求;
- 经济性裁人,该公司的程序、补偿均契合法令要求,裁人后两个月招聘同岗位人员,并不代表甲公司此前运营情况良好。故确定经济性裁人合法,依法驳回该部分人员的悉数裁决恳求。
现在,该部分人员正在进一步申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