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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可以向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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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承继人可以向被承继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力吗
可以。
案情:债务人逝世承继人向债务人追债
199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的父亲王某某告贷60000元,用于经商,约好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王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逝世。经原告屡次追索,被告李某仅于2013年给付利息3000元。2013年7月24日,经洽谈,被告李菜从头出具一份借单给原告,裁明借到王某人民币600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尔后,被告李某分文未还。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被告李某归还所欠告贷本金60000元,并从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告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成果:法院支撑承继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恳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欠款事实,原告的父亲王某某于2012年4月20日逝世,生前没有处置其产业,也没有遗言处置其遗产。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女,有两子女即原告王某和其妹王某女,王某某逝世时其爸爸妈妈均逝世。在诉讼过程中,2014年9月14日,张某女出具赠与声明,将王某某生前借给被告李某的60000元债务中应归于其自己的比例及应归于其自己承继的比例赠与原告王某。之后王某女作出抛弃声明,抛弃对王某某遗产的承继。
律师说法:
本案的要害为债务人逝世后,尽管债务人给承继《承继法》第3条规则:遗产是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产业,包含:(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子、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家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令答应公民一切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产业权力;(7)公民的其他合法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条规则:公民可承继的其他合法产业包含有价证券和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务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作的债务,假如没有关于产业的特别约好,应当归于夫妻共同产业。所以债务人逝世后,其实行标的为资产的债务中归于其个人的部分作为遗产由其承继人承继获得,并由承继人作为权力人向债务人建议债务。
本案中原告所建议的债务,尽管有被告李某给原告王某出具的借单,但其性质实际上仍然是原告的父亲王某某生前借给被告李某的告贷。因为王某某生前没有处置其产业,也没有遗言处置其遗产,所以,王某某逝世后,该债务作为夫妻共同产业应先将其1/2分割出来归其妻子张某女一切,其他1/2应作为其遗产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
王某某的榜首次序承继人为其爱人张某女、其儿子王某、女儿王某女,本案债务应由原告王某经过承受赠与以及承继获得。别的原告要求被告李某从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告贷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没有超出两边约好及法令规则,法院应予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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