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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某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2:43

林某诉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支公司人身稳妥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则信,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世,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北长林队。
托付署理人:丁永浩,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世,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大街官窑凤源东路北1号农行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路88号。
负责人:彭克宁,总经理。
托付署理人:高江莉,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9号。
负责人:林福辉。
托付署理人:高江莉,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署理人:陈省贵,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东河沿街69号。
上诉人林则信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称佛山公司)、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以下称南海公司)、中国人民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车辆稳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9日揭露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林则信的托付署理人丁永浩,被上诉人佛山公司、南海公司的一起托付署理人高江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5月9日,林则信与南海公司签定稳妥合同一份,约好由林则信为其所有的粤Y·A4857号小卡车向南海公司购买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额为10万元;车上职责(人员)稳妥,稳妥金额为10000×3座;稳妥期限自2002年5月10日零时起至2003年5月9日二十四时止。2003 年3月13日,林则信的司机驾驭粤Y·A4857号小卡车在深圳市宝安区发作交通事端,撞伤案外人陈荣标,经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职责确定,案外人陈荣标负事端首要职责,林则信的司机负非必须职责,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掌管,两边达到调停,案外人陈荣标赞同林则信在交警处理时预付的35621 元的基础上再向其付出补偿款60000元,两边的权利义务联系悉数了断,该调停协议经法院制造调停书予以承认。后南海公司核定该交通事端应赔付的数额为 73292.42元,由佛山公司于2004年7月16日向林则信赔付该款,林则信签署赔款收据承认该现实,收据注明佛山公司对该出险案子的补偿职责业已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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