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0: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造处理,改进村庄、集镇的出产、日子环境,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开展,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拟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等的建造,适用《法令》和本方法。可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造在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拟定和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履行。
公路沿线的村庄、集镇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应当契合公路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自治区的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作业。
区域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作业。
乡级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作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造的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推行作业,树立、充分村镇规划和建筑工程规划、科研机构,履行科研经费,进步村庄、集镇规划、工程规划、建筑施工科学技能水平和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恪守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任,并有权阻止、检举和指控违背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的行为。
第六条 对贯彻履行《法令》和本方法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赞誉或许奖赏。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拟定
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具体作业,应当由具有规划资历的村庄、集镇规划规划单位承当。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有勘测丈量及其他必要的根底材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许村庄、集镇规划规划单位供给规划根底材料,并合作编制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务预算。
第九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从《法令》确认的准则、内容,广泛寻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定见,并进行多计划比较和经济技能论证,留意坚持民族特色。
第十条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造规划,由区域行政公署或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赞同。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造规划,有必要恪守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一条 通过赞同的村庄、集镇规划不能适应乡村经济和社会开展需求时,按照《法令》第十四条的规则,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许乡民会议赞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但触及下列严重改动的,应当修订村庄、集镇规划,并按照《法令》第十四条规则的程序报经赞同:
(一)因大中型工业、水利、交通项目布点,使村庄、集镇性质发作严重改动的,或许因其他原因使村庄、集镇性质发作严重改动的;
(二)村庄、集镇人口和建造用地规划已打破,或许在往后5年内将打破的;
(三)村庄、集镇建造用地开展方向发作严重改动的;或许村庄、集镇重要建筑造施的规划建造方位发作严重改动,使村庄、集镇建造用地功用布局形状发作严重改动的;或许村庄、集镇建造用地由原定不跨过铁路、公路、江河,改为跨过开展的;或许村庄、集镇路途的干道网和干道红线宽度需求作严重修正的;或许因其他原因,使村庄、集镇建造用地布局发作严重改动的。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造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规划期限届满,应当续编。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请求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造的,实施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定见书的准则。
乡村乡民请求运用犁地建住所,回客籍村庄、集镇落户的员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久居的华裔、港澳台同胞请求运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所,请求运用土地兴修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定见书。
乡村乡民请求运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所,请求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暂时建造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定见书。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契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定见书;对不契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选址定见书所规则的内容不得私行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动的,有必要经原发证单位核准。
第十六条 选址定见书不得生意或许转让。
第十七条 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在获得选址定见书后2年内未进行建造,又不处理延期手续的,选址定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选址定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一致印制。
第十九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需求撤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现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的,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并对被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撤除违章建筑,超越赞同期限的暂时建筑,不予补偿;撤除未超越赞同期限的暂时建筑,给予恰当补偿。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时对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状况安排查看,被查看者应当予以帮忙,并照实供给有关状况和材料。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造的规划、施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许高度超越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规则规模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下同)以上的住所,有必要由获得相应规划资质证书的规划单位进行规划,或许选用通用规划、规范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等建造,在开工前,建造单位或个人应当持该项目选址定见书及有关文件等向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请求,经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施工条件予以查看赞同,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所,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阐明、院子总平面图,归于二层以上高楼的,还应当持规划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定见书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请求;经乡级人民政府查看赞同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所,由乡级人民政府托付乡民委员会处理住所建造开工的批阅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托付的单位应当对村庄、集镇建造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查看。具体方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造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应当向原赞同开工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工程竣工检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是否契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建筑的平面布局、空间布局、建筑颜色、工程质量、配套设备等是否到达检验规范和要求进行核对。经核对、检验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运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村庄、集镇规划、施工的单位,有必要恪守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处理。
第五章 房子、公共设备、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必要恪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村庄、集镇房子的产权、产籍处理的规则,维护房子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损毁村庄和集镇的路途、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美化等公共设备。
需暂时占用或许移动村庄、集镇公共设备的,有必要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许乡级人民政府赞同,并应当按规则的期限恢复原状。
确需拆迁环境卫生公共设备的,应当遵从先建后拆的准则,并征得乡级人民政府赞同后,方可拆迁。
第二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乡民委员会应当采纳办法,维护村庄和集镇的饮用水源。制止向水源内排放污水。
具有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应当逐渐建造有净化设备的自来水厂,实施会集供水,使饮用水质到达国家规则的日子饮用水卫生规范。
第三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造活动,有必要恪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维护法令、法规的规则,实在维护和改进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 村庄、集镇应当充分利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栽树,维护树木和花草,美化环境。对所栽培的树木和花草,实施谁种、谁管、谁有的准则。
村庄、集镇规划确认的公共绿洲、苗圃和防护林带以及按规划赞同的建造项目专用绿洲,不得恣意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财务支撑村庄、集镇建造的资金和按规则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造税、小城镇建造配套费等,应当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备的建造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环境卫生事业建造归入村庄、集镇建造规划和社会经济开展计划。重视村庄、集镇环境卫生建造,加强环境卫生处理,妥善处理粪堆、废物堆、柴草堆。
第三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建造中,乡级人民政府和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拟定有用的维护办法,维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备、防范设备、测绘标志,以及国家邮电、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水利工程等设备。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造批阅程序赞同或许违背规划的规则进行建造,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建造,期限撤除或许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纳改正办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建造批阅程序赞同,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补办规划建造批阅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乡村居民未经赞同或许违背规划的规则建住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则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则,生意、转让选址定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刊出,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背《法令》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规划或许施工、期限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获得规划资质证书,承当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则规模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所的规划使命或许未按规划资质证书规则经营规模,承当规划使命的;
(二)未获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许资质查看证书或许未按其规则的经营规模,承当施工使命的;
(三)未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能规则施工或许运用不契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私行修正规划图纸或许未按规划图纸施工的。
获得规划或许施工资质证书的勘测规划、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供给资质证书,超越规则的经营规模、承当规划、施工使命或许规划、施工的质量不契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规划或许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建造单位或个人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则,私行撤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或许未按规则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造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或许个人未向原赞同开工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竣工检验或许将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运用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则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期限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中止损害,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并应当补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子、公共设备的;
(二)乱堆粪便、废物、柴草、损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三)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的。
第四十二条 私行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大街、广场、商场和车站等场所建筑暂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期限撤除,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背财务法规处分的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场部、国有林场场部及其底层居民点的规划建造处理,分别由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主管部门担任,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1990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镇建造处理方法》一起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造处理,改进村庄、集镇的出产、日子环境,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开展,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拟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等的建造,适用《法令》和本方法。可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造在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拟定和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履行。
公路沿线的村庄、集镇规划的拟定和实施,应当契合公路法令、法规的有关规则。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自治区的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作业。
区域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作业。
乡级人民政府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作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造的科学研究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推行作业,树立、充分村镇规划和建筑工程规划、科研机构,履行科研经费,进步村庄、集镇规划、工程规划、建筑施工科学技能水平和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恪守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任,并有权阻止、检举和指控违背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的行为。
第六条 对贯彻履行《法令》和本方法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赞誉或许奖赏。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拟定
第七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的具体作业,应当由具有规划资历的村庄、集镇规划规划单位承当。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有勘测丈量及其他必要的根底材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许村庄、集镇规划规划单位供给规划根底材料,并合作编制规划。
村庄、集镇规划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级财务预算。
第九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从《法令》确认的准则、内容,广泛寻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定见,并进行多计划比较和经济技能论证,留意坚持民族特色。
第十条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造规划,由区域行政公署或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赞同。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造规划,有必要恪守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赞同。
第十一条 通过赞同的村庄、集镇规划不能适应乡村经济和社会开展需求时,按照《法令》第十四条的规则,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许乡民会议赞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许其授权的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存案。但触及下列严重改动的,应当修订村庄、集镇规划,并按照《法令》第十四条规则的程序报经赞同:
(一)因大中型工业、水利、交通项目布点,使村庄、集镇性质发作严重改动的,或许因其他原因使村庄、集镇性质发作严重改动的;
(二)村庄、集镇人口和建造用地规划已打破,或许在往后5年内将打破的;
(三)村庄、集镇建造用地开展方向发作严重改动的;或许村庄、集镇重要建筑造施的规划建造方位发作严重改动,使村庄、集镇建造用地功用布局形状发作严重改动的;或许村庄、集镇建造用地由原定不跨过铁路、公路、江河,改为跨过开展的;或许村庄、集镇路途的干道网和干道红线宽度需求作严重修正的;或许因其他原因,使村庄、集镇建造用地布局发作严重改动的。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造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规划期限届满,应当续编。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请求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造的,实施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定见书的准则。
乡村乡民请求运用犁地建住所,回客籍村庄、集镇落户的员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久居的华裔、港澳台同胞请求运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所,请求运用土地兴修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定见书。
乡村乡民请求运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所,请求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暂时建造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定见书。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请求之日起10日内,对契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定见书;对不契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的,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五条 选址定见书所规则的内容不得私行更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动的,有必要经原发证单位核准。
第十六条 选址定见书不得生意或许转让。
第十七条 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在获得选址定见书后2年内未进行建造,又不处理延期手续的,选址定见书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选址定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一致印制。
第十九条 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需求撤除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现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许其他设备的,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则,处理批阅手续,并对被撤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撤除违章建筑,超越赞同期限的暂时建筑,不予补偿;撤除未超越赞同期限的暂时建筑,给予恰当补偿。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时对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状况安排查看,被查看者应当予以帮忙,并照实供给有关状况和材料。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造的规划、施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跨度、跨径或许高度超越自治区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规则规模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备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下同)以上的住所,有必要由获得相应规划资质证书的规划单位进行规划,或许选用通用规划、规范规划。
第二十二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备、公益事业等建造,在开工前,建造单位或个人应当持该项目选址定见书及有关文件等向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请求,经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施工条件予以查看赞同,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所,建房者应当在开工前持施工阐明、院子总平面图,归于二层以上高楼的,还应当持规划图、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选址定见书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请求;经乡级人民政府查看赞同并发给《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在村庄规划区内的土地建住所,由乡级人民政府托付乡民委员会处理住所建造开工的批阅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托付的单位应当对村庄、集镇建造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查看。具体方法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则履行。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造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应当向原赞同开工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工程竣工检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是否契合村庄、集镇规划要求,建筑的平面布局、空间布局、建筑颜色、工程质量、配套设备等是否到达检验规范和要求进行核对。经核对、检验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运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村庄、集镇规划、施工的单位,有必要恪守当地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处理。
第五章 房子、公共设备、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必要恪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村庄、集镇房子的产权、产籍处理的规则,维护房子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损毁村庄和集镇的路途、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美化等公共设备。
需暂时占用或许移动村庄、集镇公共设备的,有必要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许乡级人民政府赞同,并应当按规则的期限恢复原状。
确需拆迁环境卫生公共设备的,应当遵从先建后拆的准则,并征得乡级人民政府赞同后,方可拆迁。
第二十九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乡民委员会应当采纳办法,维护村庄和集镇的饮用水源。制止向水源内排放污水。
具有条件的村庄和集镇,应当逐渐建造有净化设备的自来水厂,实施会集供水,使饮用水质到达国家规则的日子饮用水卫生规范。
第三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造活动,有必要恪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维护法令、法规的规则,实在维护和改进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十一条 村庄、集镇应当充分利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栽树,维护树木和花草,美化环境。对所栽培的树木和花草,实施谁种、谁管、谁有的准则。
村庄、集镇规划确认的公共绿洲、苗圃和防护林带以及按规划赞同的建造项目专用绿洲,不得恣意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财务支撑村庄、集镇建造的资金和按规则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造税、小城镇建造配套费等,应当用于村庄、集镇公共设备的建造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容镇貌、环境卫生事业建造归入村庄、集镇建造规划和社会经济开展计划。重视村庄、集镇环境卫生建造,加强环境卫生处理,妥善处理粪堆、废物堆、柴草堆。
第三十四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建造中,乡级人民政府和建造单位或许个人应当拟定有用的维护办法,维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备、防范设备、测绘标志,以及国家邮电、通讯、输变电、输油管道,水利工程等设备。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建造批阅程序赞同或许违背规划的规则进行建造,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建造,期限撤除或许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纳改正办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建造批阅程序赞同,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期限补办规划建造批阅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乡村居民未经赞同或许违背规划的规则建住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则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则,生意、转让选址定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刊出,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背《法令》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中止规划或许施工、期限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获得规划资质证书,承当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则规模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所的规划使命或许未按规划资质证书规则经营规模,承当规划使命的;
(二)未获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许资质查看证书或许未按其规则的经营规模,承当施工使命的;
(三)未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能规则施工或许运用不契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私行修正规划图纸或许未按规划图纸施工的。
获得规划或许施工资质证书的勘测规划、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供给资质证书,超越规则的经营规模、承当规划、施工使命或许规划、施工的质量不契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规划或许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建造单位或个人违背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则,私行撤除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或许未按规则给其所有者予以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建造工程竣工后,建造单位或许个人未向原赞同开工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竣工检验或许将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运用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款规则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期限改正,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中止损害,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丢失的,并应当补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子、公共设备的;
(二)乱堆粪便、废物、柴草、损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三)违背本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的。
第四十二条 私行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大街、广场、商场和车站等场所建筑暂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期限撤除,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背本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背财务法规处分的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则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规则处分。
第四十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造处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场部、国有林场场部及其底层居民点的规划建造处理,分别由国有农场、国有林场主管部门担任,参照本方法履行。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1990年12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村镇建造处理方法》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