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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处理事故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02:23
问:
发作交通事端后,交警没有作出职责确认,事端两边自行达到补偿协议,一方不实行协议,另一方能否提起交通事端补偿诉讼?法院应怎么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则:“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未形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现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能够即行撤离现场,康复交通,自行洽谈处理损害补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敏捷陈述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
第三款规则:“在路途上发作交通事端,仅形成细微财产损失,而且根本现实清楚的,当事人应领先撤离现场再进行洽谈处理”。
可见,较之原〈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的规则,新法着重了当事人洽谈处理途径,并非凡事端都要经公安交通警察部分处理。路途交通事端发作后,两边当事人自行达到宽和协议,只需不存在协议无效的景象,应当确认协议的效能,然后确认两边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这个债权债款联系现已清晰下来,不存在争议。
后因一方不实行协议而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作债款案子径行受理。除诉讼时效等阻却事由外,只需协议有用,就应当依照协议确认的数额判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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