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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付抚养费”换“放弃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0:22
 案情:
    2004年10月,安福原告邵花香与被告李建民协议离婚,其时离婚协议约好,婚生男孩(6岁)由被告抚育,被告抛弃原告给付小孩抚育费,原告抛弃小孩的探望权。后原告屡次要求探望婚生小孩,被告都以协议中原告现已抛弃了探望权为由回绝。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不合:
    被告以原告“免付抚育费”交换原告抛弃婚生小孩的探望权的协议是否有用,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协议有没有用,应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则来确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景象,而本案中的协议是原、被告两边根据自己的实在意思表明而签定的,没有诈骗、钳制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景象。该协议有用。原、被告应该按照诚实信用的准则全面实行协议。
    另一种观念以为,探望权是根据爸爸妈妈子女联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而合同法明确规则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因而本协议是否有用,不能按照合同法来确定。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力,不能由离婚两边协议抛弃。因而该协议无效。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婚姻法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则,间断行使探望权有必要依法定程序进行,而不能由离婚两边随意协议抛弃对子女的探望权,即探望权只能依法定程序由法院间断,不存在能够由离婚两边协议抛弃的或许。因而,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免付抚育费”交换原告抛弃婚生小孩的探望权的协议无效。安福县人民法院 欧阳佳先 吴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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