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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有什么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23:54
依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则,假释可能会呈现以下法令结果:
(一)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内没有呈现《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则的景象,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许发现漏罪,或许没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则的行为,假释检测期满,就以为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
(二)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吊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先减后加)
(三)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先加后减)
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许发现漏罪,该罪为自诉案子,自诉人不肯提出诉讼的,应否吊销假释的问题,应区别对待。假如该自诉案子为罪犯新犯的罪,阐明被假释的罪犯片面恶性深,则即便不按其又犯新罪处理,也归于在假释检测期内施行了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状况,不管自诉人是否乐意提出诉讼,都应吊销假释。假如该自诉案子为被发现的漏罪,则应依据自诉案子“不告不睬”的准则,不该对其漏罪追查刑事责任,考虑到假释对防备和改造罪犯的效果及该准则设置的意图,也以不吊销假释为宜。
(四)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则的行为,没有构成新的违法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吊销假释,收监履行未履行结束的惩罚。
(五)对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假如在假释检测期满今后,才发现其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又犯新罪(未对新罪的发现时间作约束),只需没有超越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则,吊销假释,把前罪没有履行的惩罚和后罪所判处的惩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则,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的违法分子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违法没有判定,应当吊销假释。该条款对在假释检测期满今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罪犯有漏罪的是否应吊销假释并没有明确规则,但依据“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则不处分”的刑事司法基本准则,关于在假释检测期满后才发现罪犯有漏罪的,不该吊销假释;若所漏罪没有超越追诉时效期限的,对漏罪独自判处,不与没有履行结束的原判惩罚数罪并罚。
(六)罪犯在假释检测期满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履行期间,犯新罪或许被发现有漏罪的,是否应吊销假释。对此,首先要了解“假释检测期限”的意义。《刑法》的刑种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原判惩罚履行结束应包含主刑和附加刑都履行结束。因而,假如假释罪犯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履行,那么假释罪犯的原判惩罚就没有履行结束,罪犯仍在假释检测期内。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履行期限应当包含在假释检测期内,这时犯新罪或许发现漏罪,应吊销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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