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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费用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1:13

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作如下规则:
一、结算规范
依据我市各定点医院住院人均费用及前两年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人均费用的实践额度,别离确认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额规范。
二、结算方法
1、结算时刻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算年度内凡超越定额规范20%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付出50%,医疗机构承当50%;超越定额规范20%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付出。
2、低于定额规范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奖赏30%,奖赏总额原则不超越定额的3%。
三、其他规则
1、住院定额费用以医疗总费用为准。
2、按病种结付的医疗费用单列进行结算;精神患者(太政办[2008]93号文件规则的病种在外)、恢复患者按床日费用结算;低于根本医疗保险在职员工初次本级医院起付线的住院费用经审阅后按实结算。
3、年住院人次和门诊人次之比高于1.8%的不予奖赏。
4、定额奖赏、定额扣款和查核暂留款的返还于年终一起结算。
四、今后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出入情况、社会人均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医院规划改变等实践情况,定额规范将作恰当调整。
五、自本规则施行起。原《关于完善定点医院住院定额结算规则》(太劳社医[2007]1号)、《关于定点医院200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定额结算的规则》(太劳社医(2009)1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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