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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11:43

本起声誉权胶葛应怎么确定
案情:
1999年1月20日,运送公司将其坐落在通州区梨园镇东总屯处的高楼交给部属北京运兴旅社运用并赞同其对外租借。1999年4月1日,北京运兴旅社与北京市六合法令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达到房子租借协议,将其运用的该高楼215室租给事务所运用,租期一年。2001年4月,服务所借用事务所所租借的1间房子从事运营活动。租期届满后,因事务所拖欠房子租借费,故北京运兴旅社与其发作胶葛。
2001年12月、2002年1月运送公司两次以借用人服务所房子租借合同期满、欠费为由,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免除与服务所的房子租借合同、腾退房子,给付所欠租金1300元。申述书中无诋毁、凌辱、诋毁等言语。运送公司两次申述皆因诉状中所列被告称号有误和主体不合格而自愿撤回申述。服务所以为,运送公司以“租借胶葛”为由,在没有任何依据的状况下,捏造现实,图谋诋毁我所威望,两次无端将我所诉至法院。运送公司一再以莫须有的“现实及理由”乱用诉权,已构成对我所的凌辱和诋毁,给我所形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峻侵犯了我所的合法权益,极大危害了我所的声誉。要求运送公司向我所赔礼道歉并付出声誉危害费1500元。
运送公司辩称,服务所欠我公司部属单位北京运兴旅社的房租。因我公司是房子产权人,所以以我公司名义申述服务所并无不当。我公司申述意图是为了索要租借费保护本身的权益,无危害原告声誉之意,更无捏造现实、凌辱、诋毁状况发作,故此不赞同服务所的诉讼恳求。
审理成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法人享有的声誉权受法令保护,制止任何人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法人的声誉权。运送公司将其一切的房子交予北京运兴旅社运营运用并答应该社转租,是对其房子一切权的自在处置。为使房子的收益权不受危害,针对借用人服务所拖欠租借费的现实,运送公司行使诉讼权利是法令答应的正当行为,但所诉被告称号有误和主体不合格,归于运送公司对法令认识上的过错,并不必定得出运送公司乱用诉权的定论,且运送公司对服务所两次申述中并无诋毁、凌辱等言语,未形成服务所社会评介下降的结果。在举证期限内服务所也未供给依据证明声誉权受危害的现实,故服务所的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则,判定驳回原告北京法正六合市场调查服务所的诉讼恳求。服务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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