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拒付加班费 公司举证不能法院裁定赔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9:39
一、追索加班费须得法
王某于2009年3月1号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作合同。在职期间,王某有很多的加班状况,但该公司只付出了部分加班时刻的加班费,并在工资表中列明晰现已付出了加班费的加班时刻。2012年2月29日,两边劳作合同停止。合同停止后,王某向该公司索要公司没有核算的加班费,但公司回绝付出。王某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请求裁决。在举证中,该公司出示了工资表和由专人手艺记载的考勤表,但工资表中显现的加班时刻与考勤表上记载的加班时刻存在部分收支。终究,裁决委以工资表与考勤表不一致,依据互相矛盾为由,裁决公司依照王某的建议付出加班费。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对一件案子的输赢具有决议性的效果,其间,对加班费的举证职责分配及依据的检查规范对劳作者能否追索成功至关重要。关于加班费,首要留意以下两个方面:
1、加班现实的举证职责由劳作者承当。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
2、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
二、适用的首要法律依据有:
1、《劳作争议调停裁决法》第6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
2、《劳作合同法》第31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作定额规范,不得逼迫或许变相逼迫劳作者加班。用人单位组织加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劳作者付出加班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9条规则,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但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6条规则,在劳作争议纠纷案子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劳作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第75条规则,有依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建议该依据的内容晦气于依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建议建立。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供给存在加班的相关依据,也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公司存在能够证明加班状况的资料,一般在这种状况下,王某要求付出加班费的建议会被驳回。可是该公司的举证帮了王某一个忙,由于公司自行提交了考勤表,这就阐明该公司是有考勤制度的,并且有相关考勤记载,但现在公司供给的考勤表一是没有职工签字承认,二是里边的数据与公司自行提交的工资表中所显现的加班费时刻存在收支,那么就简单得出公司有考勤记载但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供给实在的考勤记载的定论。这样的话,公司就需要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裁决委判令公司依照王某的建议付出加班费于法有据。(杜伦)
王某于2009年3月1号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作合同。在职期间,王某有很多的加班状况,但该公司只付出了部分加班时刻的加班费,并在工资表中列明晰现已付出了加班费的加班时刻。2012年2月29日,两边劳作合同停止。合同停止后,王某向该公司索要公司没有核算的加班费,但公司回绝付出。王某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决委员会请求裁决。在举证中,该公司出示了工资表和由专人手艺记载的考勤表,但工资表中显现的加班时刻与考勤表上记载的加班时刻存在部分收支。终究,裁决委以工资表与考勤表不一致,依据互相矛盾为由,裁决公司依照王某的建议付出加班费。
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对一件案子的输赢具有决议性的效果,其间,对加班费的举证职责分配及依据的检查规范对劳作者能否追索成功至关重要。关于加班费,首要留意以下两个方面:
1、加班现实的举证职责由劳作者承当。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
2、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
二、适用的首要法律依据有:
1、《劳作争议调停裁决法》第6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依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依据归于用人单位把握办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给;用人单位不供给的,应当承当晦气结果。
2、《劳作合同法》第31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作定额规范,不得逼迫或许变相逼迫劳作者加班。用人单位组织加班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劳作者付出加班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9条规则,劳作者建议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现实的存在承当举证职责。但劳作者有依据证明用人单位把握加班现实存在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供给的,由用人单位承当晦气结果。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6条规则,在劳作争议纠纷案子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开除、解雇、免除劳作合同、削减劳作报酬、核算劳作者作业年限等决议而发作劳作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第75条规则,有依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建议该依据的内容晦气于依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建议建立。
本案中,王某并没有供给存在加班的相关依据,也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公司存在能够证明加班状况的资料,一般在这种状况下,王某要求付出加班费的建议会被驳回。可是该公司的举证帮了王某一个忙,由于公司自行提交了考勤表,这就阐明该公司是有考勤制度的,并且有相关考勤记载,但现在公司供给的考勤表一是没有职工签字承认,二是里边的数据与公司自行提交的工资表中所显现的加班费时刻存在收支,那么就简单得出公司有考勤记载但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未供给实在的考勤记载的定论。这样的话,公司就需要承当举证不能的职责,裁决委判令公司依照王某的建议付出加班费于法有据。(杜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