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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异地销售存货的纳税地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2:07

现在,关于交税人异地出售存货怎么承认增值税交税地址尚无清晰的规则,但可学习“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的相关税收方针承认交税地址。下面,听讼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方针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其间第三项规则: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交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组织间移交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8〕137号)规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出售货品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出售,是指受货组织发作以下景象之一的运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组织的货品移交行为有上述两项景象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未发作上述两项景象的,则应由总组织一致交纳增值税。假如受货组织只就部分货品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状况核算并分别向总组织所在地或分支组织所在地缴交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法收取货款增值税交税地址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2〕802号)规则,交税人以总组织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经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组织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则的受货组织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景象之一,其获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组织所在地交纳增值税。
实务操作
此例中,煤炭经销甲企业应该在注册地(山东)实施一致核算,在山西乙煤矿处建立的存货库房,相当于未独立核算的分支组织,不归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所称的两种运营行为之一。山西乙煤矿有必要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企业,甲企业付款给乙煤矿。再次出售时,由甲企业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河南丙企业,并从河南丙企业收取货款。这样,异地存货出售,就可以在甲企业所在地交纳增值税。
危险提示
假如乙存货库房以甲企业的名义在山西开立存款账户,由甲企业直接开具发票给河南丙企业,货款由河南丙企业直接汇入甲企业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这种状况是否归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则的“应当向分支组织所在地税务机关交纳增值税的景象”呢?根据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精力,这种状况依然不归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所规则的景象。除此之外,任何故非甲企业的名义(如个人银行卡等方法)收取货款,都归于存货库房在当地的运营行为,应就地交税增值税并按规则处理税务挂号,也不能由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的文件精力。不然,就归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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