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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23:16
行政不作为是居民最厌烦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形成当事人利益遭到损害的,当事人能够到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申述的决议,行政机关收到申述书后需求作出辩论,那么行政不作为辩论状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辩论人:X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XX,市长
现就原告隗XX等人诉辩论人行政不作为一案提出辩论如下:
一、原告在诉状中假造、曲解了现实
原告在诉状中称:“XX区人民政府为了占用原告转正名额,虚拟XX铁矿被被告赞同封闭的现实,私行下文并动用公安逼迫清退原告回乡”——辩论人注意到,原告的这一陈说内容没有任何根据能够证明!
实际情况是,XX铁矿早已于1982年被人民政府依法封闭,包含原告等人在内的铁矿工作人员均被作了妥善安顿,原告等人作为该矿从前的临时工,对此是知悉的、赞同的,而且接受了安顿条件。
二、原告的投诉恳求现已得到人民政府的复核定见
1 原告的首要投诉恳求和所根据的现实、理由
原告的恳求首要有两项:
榜首,吊销历政发[1982]125号文件;
第二,为自己处理退职手续(享用相关待遇)。
原告的现实和理由首要是以下两点:
一是计划内临时工不该被解雇;
二是XX铁矿没有被封闭。
2 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辩论人邮递《恳求》之前,曾两次经过信访途径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问题,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均已作出了清晰的答复、复查定见
原告的榜首次信访进程:
2008年,原告等人曾以“计划内临时工不该被解雇,XX县政府履行文件过错,XX铁矿没有被封闭,自己应当享用退休待遇”为由向XX市XX区经济贸易局提出信访恳求。2008年12月19日,XX市XX区经济贸易局作出《关于原XXXX铁矿临时工韩作亮等反映问题的答复定见》,清晰地答复原告等人:信访人(即本案原告等人)要求处理的信访事项无方针根据。
原告的第2次信访进程:
2010年,原告等人又以上述现实和理由向XX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恳求,XX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法作出了答复。
原告对XX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答复不服,向XX区人民政府恳求复查。2010年7月21日,XX区人民政府作出了《XX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定见书》。
3 关于原告上述信访,辩论人已给出了终究复核定见
原告等人对《XX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定见书》依然不服,又向XX市人民政府(辩论人)恳求复核。2010年9月16日,XX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了[2010]21号《XX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定见书》,决议“保持XX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隗开喜、韩作亮等人的信访复查定见。”
三、原告于2010年12月17日向辩论人邮递《恳求》的行为是第三次信访投诉,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与前两次相同
原告第三次《恳求》所根据的现实和理由是“计划内临时工,不该被解雇,XX铁矿没有被封闭”——而这恰恰是原告前两次信访恳求的现实和理由!归于重复信访!
四、辩论人不再受理原告《恳求》的行为合法
《信访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清晰规则:“信访人对复核定见不服,依然以同一现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恳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组织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综上所述,在信访恳求得到复核定见的情况下,原告仍以同一现实和理由向辩论人提出恳求时,依照法令的规则,辩论人不再予以受理,因而,原告的诉讼恳求应当被驳回。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辩论人: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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