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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0:43

  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法令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法令
  (200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寓处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安稳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流动人口,是指脱离户籍地点地的县、市或许市辖区,以作业、日子为意图异地寓居的成年育龄人员。可是,下列人员在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行、省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寓居、预期将回来户籍地点地寓居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寓居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归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供给必要的保证;树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和谐机制,安排和谐有关部分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实施归纳处理;实施目标处理责任制,对有关部分承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进行查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由流动人口户籍地点地和现寓居地的人民政府一起担任,以现寓居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地点地人民政府予以合作。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规划并安排实施;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处理体系,完成流动人口户籍地点地和现寓居地计划生育信息同享,并与相关部分有关人口的信息处理体系完成信息同享。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执行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和服务办法;安排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查看和查核;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有关的告发,维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住宅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分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担任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本统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处理,展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安排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排辅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挑选安全、有用、适合的避孕节育办法,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供给国家规则的根本项意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寓居地和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处理体系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脱离户籍地点地前,应当凭自己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处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处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名字、年纪、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爱人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状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抵达现寓居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能够向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能够经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催促未处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奉告流动人口在现寓居地能够享用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赏、优待,以及应当实施的计划生育相关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展开本条第二款规则的作业,做好流动人口婚育状况挂号。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卫生等部分和县级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应当结合部分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归入相关处理制度;及时向地点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通报在处理有关挂号和证照等作业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处理状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处理和服务办法。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寓居地享用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赏、优待:
  (一)免费参与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常识和生殖健康常识遍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取得避孕药具,免费享用国家规则的其他根本项意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许在现寓居地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寓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较大的市的规则,享用度假等;
  (四)实施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较大的市的规则,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取得支撑、优惠,在社会救助等方面享用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采纳办法,执行本法令第十条规则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赏、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地点地的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依法执行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赏、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执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办法,承受户籍地点地和现寓居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处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寓居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安排应当按照地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较大的市的规则,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状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状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状况。流动人口户籍地点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回来户籍地点地进行避孕节育状况查看。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帮忙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许本寓居区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状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子租借中介安排、房子的租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安排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状况时,应当照实供给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依法执行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赏、优待,承受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的监督、查看。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能够在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处理生育服务挂号。处理生育服务挂号,应当供给下列证明资料:
  (一)夫妻两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资料。
  育龄夫妻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状况证明资料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状况。育龄夫妻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予以反应。核对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状况反应后即时处理生育服务挂号;状况有误、不予处理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处理生育服务挂号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通报处理成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许其他计划生育证明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则予以保证。
  第十八条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分以及帮忙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作业人员,应当对触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未按照本法令的规则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责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责令改正,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对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许建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对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未按照本法令规则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资料,出具虚伪计划生育证明资料,或许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资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背本法令规则,要求已婚育龄妇女回来户籍地点地进行避孕节育状况查看的;
  (三)未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赏、优待的;
  (四)未按照本法令规则向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中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许建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判;情节严重的,对首要担任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置:
  (一)未按照本法令规则向育龄夫妻免费供给国家规则的根本项意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许未依法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赏、优待的;
  (二)未按照本法令规则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按照本法令规则为育龄夫妻处理生育服务挂号,或许出具虚伪计划生育证明资料,或许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资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按照本法令规则向流动人口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背本法令规则的其他景象。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卫生等部分和县级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违背本法令第九条规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许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分责令改正,通报批判。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法令规则处理婚育证明的,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告诉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许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寓居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予以批判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令第十五条规则的,由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分责令改正,通报批判。
  房子租借中介安排、房子的租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安排或许个人未按照本法令规则照实供给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判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法令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1998年8月6日国务院同意、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业处理办法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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