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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如何划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03:08
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背行政法规没有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处分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分立法上的权利装备。
依据《行政处分法》和其他法令、法规的规则,行政处分的设定权限区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能够设定任何品种行政处分。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只能由法令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分。法令对违法行为现已作出行政处分规则的,行政法规不得逾越法令规则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另行作出行政处分规则。
3.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分。法令、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现已作出行政处分规则的,地方性法规不得逾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另行作出行政处分规则。
4.国务院各部、委拟定的规章能够在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内作出详细规则;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能够设定正告或许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则。国务院能够授权具有行政处分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的景象规则行政处分。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拟定的规章能够在法令、法规规则的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品种和起伏的规模内作出详细规则;没有拟定法令、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拟定的规章能够设定正告或许必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分。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则。
6.除上述规则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分。
处分主体的约束
行政处分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施行。
在我国,只要法令、法规规则享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和法令、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分权的安排才是行政处分的主体。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在行政处分实践中,受享有行政处分权的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也能够行使某些行政处分权,但他们是以托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结果也由托付的行政机关承当。因而,受托付的安排不能成为行政处分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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