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请指定第三人审查公司经营状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8:46姑苏工业园区法院一审判定驳回
作为公司的股东,公司一向未向其公开过公司的运营情况及财政报表,也未就公司的年度财政预决算计划和赢利分配等事宜进行洽谈,更未向其分配赢利,股东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指定第三人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物进行审计和评价。
近来,江苏省姑苏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股东权益纠纷案作出判定,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恳求。
1999年9月6日,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原告唐某与案外人金某一起出资成立了被告姑苏工业园区某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间原告唐某出资20万元,金某出资30万元。运营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公开过公司的运营情况及财政报表,也未就公司的年度财政预决算计划和赢利分配等事宜进行洽谈,更未向原告分配过赢利。据此,原告唐某以为被告的行为已严峻危害了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指定第三人对被告建立至今的运营情况和财物进行审计和评价。
法院审理以为,公司法规则了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也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但法令未规则股东对公司的运营情况具有审计和评价的诉权。据此,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恳求。
法官说法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该条款对股东知情权的规模、行使程序进行了清晰的规则。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力中的基础性权力。为强化股东知情权,尤其是维护小股东利益,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模由原有的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政管帐报告扩展至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财政管帐报告以及能够查阅公司管帐账簿。
就本案而言,审计、评价是否归于股东知情权的领域即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我国现在情况,公司法虽带有公法颜色,但其本质尚为私法,而运营情况查看人的选任恳求权行使之成果必触及公司运营等内部事务,如法院过于活跃介入将导致司法的过度扩张。且该查看权的行使并非孤立事情,怎么界定权力行使人以避免滥诉,以何规范选任查看人,查看人在查看进程中有何权力义务,等等问题都是在审理该权力进程中将遇到的实践难题。因而,在现在法令及相关司法解释空白的情况下,法院尚不能支撑股东就此权力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