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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政公益诉讼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07:53

从现在行政诉讼理论和行政法律、司法的实践看,很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中树立公益诉讼准则。
首要,行诉法的立法主旨决议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我国行诉法的立法主旨有两个,一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二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虽私权益之维护是行政法甚至全部部门法的终极主旨,但若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对私权益的损害和要挟就无处不在。申言之,即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不行为没有实践害及私权益,但其存在自身对行政法治的损坏,对公益的侵略,私权益也将因而失掉存在的根基。可见保证依法行政这一主旨有其独立价值,并不依附于维护私权益这一主旨而存在。行诉法的两大主旨标明,行政诉讼中既应有私益之诉,也应有公益之诉,在这一点上现行《行政诉讼法》明显有违其立法主旨。
其次,树立行政公益诉讼准则是行政诉讼受案规模拓宽的要求。我国现在只要《行政复议法》规则了对笼统行政行为的司法检查,且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但为了更好地实现行诉法的主旨,为了同行政复议法更好联接,我国行诉法将来一定要树立对笼统行政行为至少是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检查准则。笼统行政行为的明显特征便是目标的不特定性,若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原告资历准则来看,这种目标的不特定性将导致司法实践中笼统行政行为的无法被检查,而行政公益诉讼准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挑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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