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应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9:05某啤酒酿造企业为了进步出售成绩,稳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事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耗费购进货品50万元,获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事务款待费中列支。这些耗费的货品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怎么处理其间的税务问题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期望有所协助。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品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品的所有权现已搬运,触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出售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许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许购进的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的行为,视同出售货品。假如视同出售建立,增值税交税责任随即发作。依据对本条款的了解,视同出售建立的前提条件能够归纳为“将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许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价值地将货品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价值。
首要,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爱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报答。但本案中的事务款待是新品供货及事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公司运营事务的重要组成内容,意图是为了添加日后的出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运营意图的赠送。一起企业的经济特点以及寻求盈余的意图决议了包含事务款待费在内的开销有必要经过未来的经济事务得到回馈。因而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事务款待所耗费的货品是有价值和有酬劳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事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到购销合同或意向,具有清晰的出售目标,所耗费的货品及其进项税能够从出售发作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便本次活动未达到任何出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出售事务带来协助,有利于添加日后的产品销量,耗费的货品及其进项税相同能够得到补偿。这些补偿尽管不像产品生意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清晰,但也不能因而否定能够从礼品接受方获得价值、酬劳或其他经济利益。
终究,已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事务洽谈会是公司运营活动的规模,必定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添加,其相关费用无疑便是运营本钱的组成部分,也是促进产品增值的直接要素,所耗费的货品尽管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终究跟着价值搬运会构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而,假如将本案中事务款待耗费货品视同出售而需交纳增值税,不免有重复交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别一项行为是否视同出售不能简略地依据货品的所有权是否搬运,应看其价值是否现已脱离增值税链条,发作额是否合理。笔者以为,本案事务款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出售,无需交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品的税务问题
假如说本案中事务款待消费的货品触及增值税问题,应该便是其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略了解,答案是否定的。由于《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条规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则,法令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含交税人的外交应付消费。以上两个条款现已规则得很清楚,无需争辩。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略、机械地履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向遵从的“本质重于方式”准则。笔者个人了解,《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意图货品消费完结了增值税链条。本案中事务款待中的货品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以为没有完结。具体现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现已作了具体论说,不再重复。已然货品消费没有完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能够抵扣,由于货品消费能够带来产品出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运营意图发作的对外礼品奉送的货品,不属于税法中规则的无偿赠送货品行为,不视同出售。一起,活动消费的货品也不能简略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依据本质重于方式的准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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