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10:59发文单位:疆土资源部工作厅
文号:疆土资厅函[2002]101号
发布日期:2002-4-16
履行日期:2002-4-16
河南省疆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搁置土地处置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疆土资文〔2002〕30号)收悉。经研讨,现函复如下:
一、《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疆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应开工开发建造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好和规划规划条件,应当在规则时间内完结开发建造的土地面积,“开发建造的总面积”是指“应开工开发建造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现已进行实践出资开发建造的土地面积。“应出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出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现已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造的资金总额。
二、对因不可抗力或许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形成土地搁置的处理,能够参照《搁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三条规则的处置方法进行处理。
疆土资源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