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6:40
侵略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别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则了15种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可是依据本条规则,只要下列四种侵权行为能够构本钱罪:
1、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即指未通过著作权人的赞同。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依据《著作权法》规则,由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掌管,代表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毅力创造,并由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承当职责的著作,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著作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协作著作著作权由协作作者一起享有,如其间的著作能够独自或切割运用的,其作者能够独自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著作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拍摄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力由制片者享有,假如剧本、音乐等能够独自运用的,其作者有权独自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赞同而运用其著作的,均归于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的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施行法令》规则,仿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描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法将著作制造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意大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租借等方法向大众供给必定数量的著作复印件。依据本条规则,仿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全体行为,应一起具有才构本钱罪,假如只是具有其间一个方面的则不契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前通谋而别离施行仿制、发行的,归于一起犯罪,依然能够构本钱罪。
2、出书别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书是指把著作修改加工后,通过仿制向大众发行的行为。出书实际上是一种特别的仿制发行。出书者出书图书,一般需求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著作的专有出书权。专有出书权是指出书者对著作权人交给的著作在合同规则的时刻、地址以原版、修订版方法制造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力。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相同具有排他性,别人不得行使,不然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略录音录像制造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造者即制造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因为他们不只投入了必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适当的独创性劳作,对其制造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并取得酬劳的权力,别人未经答应仿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力的侵略。
4、制造、出售冒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别人之名不合法牟利的行为。它不只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别人美术著作的出售,然后直接侵略别人的财产权。一起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大众,对我国文明市场秩序具有适当的损害,因而应予以惩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也包含经国家同意和未经国家同意从事出书、发行活动的单位。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而且具有盈利的意图。假如行为人出于过错,如误认为别人著作已过保护期而仿制发行,或虽系成心,但因为寻求声誉等非盈利意图的,则不能构本钱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别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规则了15种侵略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可是依据本条规则,只要下列四种侵权行为能够构本钱罪:
1、未经著作权人答应,仿制发行其文字著作、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著作、计算机软件及其他著作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即指未通过著作权人的赞同。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依据《著作权法》规则,由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掌管,代表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毅力创造,并由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承当职责的著作,法人或不合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著作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协作著作著作权由协作作者一起享有,如其间的著作能够独自或切割运用的,其作者能够独自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著作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拍摄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力由制片者享有,假如剧本、音乐等能够独自运用的,其作者有权独自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赞同而运用其著作的,均归于未经著作权人答应的行为。
依据《著作权法施行法令》规则,仿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描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法将著作制造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意大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租借等方法向大众供给必定数量的著作复印件。依据本条规则,仿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全体行为,应一起具有才构本钱罪,假如只是具有其间一个方面的则不契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前通谋而别离施行仿制、发行的,归于一起犯罪,依然能够构本钱罪。
2、出书别人享有专有出书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书是指把著作修改加工后,通过仿制向大众发行的行为。出书实际上是一种特别的仿制发行。出书者出书图书,一般需求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著作的专有出书权。专有出书权是指出书者对著作权人交给的著作在合同规则的时刻、地址以原版、修订版方法制造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力。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相同具有排他性,别人不得行使,不然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造者答应,仿制发行其制造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这是一种侵略录音录像制造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造者即制造录音录像制品的人,因为他们不只投入了必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适当的独创性劳作,对其制造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答应别人仿制发行并取得酬劳的权力,别人未经答应仿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力的侵略。
4、制造、出售冒充别人署名的美术著作的行为
这是一种借别人之名不合法牟利的行为。它不只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别人美术著作的出售,然后直接侵略别人的财产权。一起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大众,对我国文明市场秩序具有适当的损害,因而应予以惩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含到达刑事职责年纪,并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自然人,也包含经国家同意和未经国家同意从事出书、发行活动的单位。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而且具有盈利的意图。假如行为人出于过错,如误认为别人著作已过保护期而仿制发行,或虽系成心,但因为寻求声誉等非盈利意图的,则不能构本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