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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铁路钢轨被抓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危险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02:06
有的盗窃者在对所偷东西的挑选上只垂青其价值,彻底不去考虑此行为会带来何种严峻的成果。盗窃铁路钢轨的人只能用胆大包天来描述了,此行为不仅是损害公共资产,更是损害社会公共安全,应该严惩。那么此行为的盗窃者在损坏交通设施罪中风险怎样确定?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帮忙。
盗窃铁路钢轨被抓
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某(15岁,已另行处理)先后三次在铁路宣庞线宣化站至赵川站间7千米处,用扳手、铁锤等东西拆盗正在运用中的钢轨接头50KG/M型鱼尾板12块、43KG/M型鱼尾板6块,价值人民币2352元。2008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李某某在上述地址,拆盗43KG/M型鱼尾板15块,价值人民币1590元。次日14时,陈某伙同李某某在搬运赃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四次拆盗行为,形成宣庞线中止行车2小时19分,直接经济损失8982.18元。陈某归案后照实供述了悉数犯罪现实,帮忙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另查明,钢轨接头鱼尾板是衔接钢轨的重要部件,被撤除后足以形成列车脱轨推翻的严重交通事故
损坏交通设施罪中风险怎么确定
我国《刑法》榜首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轨迹、桥梁、地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许进行其他损坏活动,足以使火车、轿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发作倾覆、损坏风险,构成损坏交通设施罪。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仍是实务界,对损坏交通设施罪中风险的确定存有颇多争议。
(一)依据何规范确定“足以发作倾覆、损坏风险”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损坏交通设施罪的争辩焦点在于风险的确定规范,即依据何种规范来判别损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东西发作倾覆、损坏风险。关于这一问题,现在法令与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供给任何可供操作的指导性定见,学界也无所适从。
本文以为,损坏交通设施罪的风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被明确规定在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罪行中,因而这种风险状况就应当好像一切的犯罪构成要件相同需求法官运用依据加以查明,而不允许任何的片面揣度。因而,该风险应当被解释为使交通东西发作倾覆、损坏的实际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自行为人施行损坏行为时即存在,由于针对正在运用的交通设施的全体或重要部件施行的损坏行为本身即具有实际的社会损害性,尽管此刻间隔交通东西倾覆、损坏的成果尚有必定开展空间,但其与“间隔成果适当挨近”的“风险”比较不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而,只需损坏行为是针对正在运用的交通设施的全体或重要部件,即可确定存在风险。
(二)是否由专业技术部门确定损坏交通设施罪的风险
刑法中的风险不彻底是现实判别问题,仍是法令判别问题,即风险的判别还需求依据该行为本身的性质、其时的社会治安次序等刑事方针因从来决议。法官作为风险的确定主体,便于活跃发挥司法功能,依据其时的铁路治安次序以及刑事方针适当地调整刑法的适用范围。
因而,专业技术部门依据调查成果制造的判定定见书,应作为法院确定风险的重要依据,但不能作为科罪的决议性定见。法官应当以行为其时存在的悉数客观现实为判别资料,并按照刑事方针需求,依托本身的生活经验,对风险的确定进行自由心证。一起,法院应当加强与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交流和谐,主张其仅就犯罪现实方面制造判定定见。
所谓“盗亦有道”,尽管跟盗窃者讲道义可能是天方夜谭,可是期望盗窃者理解有的东西是真的不能碰,像盗窃铁轨这种事,一旦发作风险,将危及成百上千的人命,为了金钱,拿这么多人的生命恶作剧,法令必定要严惩。假如您有法令疑问,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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