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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缓刑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6: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贪婪贿赂罪归为一类 世界反贪局新闻会议,主要是从反腐败的需求动身,贪婪贿赂违法的一起特色在于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准则,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名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惩治贪婪、纳贿违法,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要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婪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关于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杰出反腐败的冲击要点,有效地遏止职务违法,都具有活跃的含义。
国家工作人员贪婪纳贿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违法情节较轻能自动率直活跃退赃确有悔改体现的,能够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婪纳贿10000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许立动体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婪纳贿数额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依据案子具体情况适用刑法59条第二款减轻处分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间违法情节较轻、活跃退赃,且在严重出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效果,有特殊需求,或许有其他特殊情况的,能够适用缓刑,但有必要从严把握。
对下列贪婪、纳贿、挪用公款违法分子不适用缓刑: 违法行为使国家、团体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没有退赃,无悔改体现的。
违法动机、手法等情节恶劣,或许将赃物用于投机倒把,私运赌搏等非法活动的。 归于一起违法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许犯稀有罪的。
曾因经济违法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 违法触及的资产归于国家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救助金钱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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