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离婚后能解除关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9:34我和前夫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收养了一名女婴。后来,因感情破裂,咱们协议离婚,并约好女孩随前夫日子,我不承当抚育费用。不久,男方再婚。几年后,男方以养女的名义提出向我要抚育费。我以为其时是他要收养孩子的,养女现在现已6岁,见了我好像陌生人,养母女联系已名存实亡。请问:我能够与养女免除收养联系吗?
柳同志:
你的养女才6岁,归于未成年人。你不能提出免除与养女的收养联系,一起还必须承当养女的部分抚育费。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则,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曾经,不得免除收养联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免除的在外,养子女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自己赞同。依据来信,你们是在婚内夫妻一起收养的女孩,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已与养女形成了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权力责任联系,也就形成了我国《婚姻法》规则的爸爸妈妈与子女之间的权力与责任联系。依据《婚姻法》规则: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在养女提出要你给付抚育费,你应当按当地日子水平给付相应的抚育费,直至养女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