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0:24〈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准则和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准则有机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准则,表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交融的年代潮流,代表着世界民商法开展的趋势。本文对《合同法》中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矩进行了剖析,探讨了其长处和缺乏。
〈关键词〉《合同法》不安抗辩权长处缺乏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建立后,应领先实行一方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将不能实行或许有不能实行合同责任的或许时,在对方没有实行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所具有的回绝先实行合同责任的权力。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王法,又称回绝权,不安抗辩权准则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准则,它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准则一同,对双务合同中的先实行一方供给了法律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准则的一起,吸收和学习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准则,并结合我国国情,对传统不安抗辩权准则的缺乏加以改进,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救助办法、对行使权力的约束和对乱用不安抗辩权的补救措施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矩,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准则系统。它表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避免合同诈骗、保证买卖安全、完成有序竞赛的立法目的,也表现了我国合同准则与西方发达国家合同准则及世界商务合同交易规矩的接轨。
《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准则的规矩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准则做出了如下规矩:
“第六十八条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
(一)运营情况严峻恶化;
(二)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
(三)损失商业诺言;
(四)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
当事人没有切当依据间断实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矩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准则的长处
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有关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矩比较,我国的《合同法》有以下几个长处。
一、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沛具体的规矩。
依照传统理论,不安抗辩权的使用应具有如下条件:(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责任;(2)须合同两边特别约好一方应先实行责任;(3)须在双务合同建立后对方发作产业情况恶化;(4)须对方产业明显削减,或许难以实行。但是产业的削减并不是相对人不能实行或不肯实行的仅有原因和表现,商业诺言的损失,技能秘要的走漏以及其它许多原因都或许形成相对人履约才能的损失。因而传统大陆法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产业明显削减,有难以实行的或许”的规矩就显得过于死板,无法习惯社会开展的需求。我国的《合同法》突破了这个约束,把商业诺言的损失作为判别相对人失掉履约才能的规范之一,表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准则。一起,《合同法》还经过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概括性的规矩,把全部有害于合同实行的行为都包含到相对人损失履约才能的断定规范傍边,大大拓宽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范围,给合同的先实行方供给了充沛的法律保护。